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各企业:
根据《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商务局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定向支持资金)的通知》(成财建〔2019〕18号)和《成都高新区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成高管办发〔2018〕113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发展,结合综合保税区实际,制定《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请企业积极进行申报。
申报时间:2019年10月21-25日
受理部门: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综合保税区管理处)
附件: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
2019年10月16日
附件
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根据《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商务局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定向支持资金)的通知》(成财建〔2019〕18号)及《成都高新区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成高管办发〔2018〕113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发展,结合综保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同一支持方向不重复支持原则;
(四)支持2018年度以前(含2018年)入驻综保区的企业,综保区的平台运营单位;
(五)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商务局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定向支持资金)的通知》(成财建〔2019〕18号)中安排的专项资金600万元。
第三条 资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仓储服务平台建设。
1、申报条件
为5家及以上企业提供仓储相关专业服务,2018年进出口额达到4亿元以上(含4亿元)且比上一年度增幅超过30%(含30%)的企业。
2、支持标准
提供仓储相关专业服务的仓储企业,对其仓库租赁相关支出给予7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3、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承诺书;
(5)为5家及以上企业提供仓储相关专业服务的合同、收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6)租用仓库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费用发生期间为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
(7)进出口额证明材料;
(8)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管理局同意企业进入高新综保区开展业务的批复复印件;
(9)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支持搭建综保区场站服务平台。
1、申报条件
为综保区企业提供进、出区车辆的备案登记、IC卡数据关联服务;进出区车辆重量复核服务;进区货物到货确认以及相关单证打印服务;场站业务咨询;异常信息查询及现场处理;协助海关对电子关锁进行施、拆封服务等场站相关专业服务的平台经营企业。
2、支持标准
为企业提供口岸场站相关专业服务的口岸场站平台经营企业,对其场站服务相关支出给予全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3、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承诺书;
(5)提供口岸场站相关专业服务的合同、发票、收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6)口岸场站经营发生的相关支出的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费用发生期间为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
(7)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支持企业品牌、文化建设。
1、申报条件
对2018年度开展品牌、文化建设且相关支出大于30万元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2018年度开展品牌、文化建设的企业,对相关支出给予7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3、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承诺书;
(5)2018年度开展品牌、文化建设的相关发票、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费用发生期间为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
(6)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管理局同意企业进入高新综保区开展业务的批复复印件;
(7)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支持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申报条件
对2018年度进出口额比上一年度增幅超过30%(含30%),该年度通过“蓉欧快铁”进出口货物且未享受类似物流补贴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2018年度通过“蓉欧快铁”进出口货物的企业,对相关物流费用支出给予7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3、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承诺书;
(5)企业与货代公司或班列公司所签合同、运单、报关单、付款单据复印件等,费用发生期间为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
(6)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管理局同意企业进入高新综保区开展业务的批复复印件;
(7)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进出口额证明材料;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支持企业开展员工技能培训。
1、申报条件
2018年度开展员工技能培训且相关支出大于20万元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2018年度开展员工技能培训的企业,就培训相关支出给予7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3、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4)企业承诺书;
(5)2018年度开展员工技能培训的相关发票、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费用发生期间为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
(6)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管理局同意企业进入高新综保区开展业务的批复复印件;
(7)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支持企业参加国际展会。
1、申报条件
2018年参加各类国际展会拓展市场、招引客商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2018年参加各类国际展会拓展市场、招引客商的企业,给予展位费用的7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单个企业最多申报两个展会。
3、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4)2018年参加各类国际展会拓展市场、招引客商发生的展位费用的展会邀请函、参展照片、展位费用票据(国内发票,国外提供付汇证明、银行水单等),费用发生期间为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
(5)企业承诺书;
(6)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管理局同意企业进入高新综保区开展业务的批复复印件;
(7)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支持企业技改研发。
1、申报条件
2018年实施技术改造且在该年度享受的“一企一策”中没有支持固投相关政策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2018年实施技术改造提升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扩大经营规模、提升产品质量的企业,给予技术改造购买设施设备费用的7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3、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4)2018年实施技术改造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以及购买的设施设备的照片,费用发生期间为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
(5)和政府部门签订的投资合作相关协议(2018年度有效的);
(6)企业承诺书;
(7)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管理局同意企业进入高新综保区开展业务的批复复印件;
(8)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条审批程序
(一)申报
企业向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提出申请,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二)初审
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指定专业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需要,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复审
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核查申报人、企业生产经营、违纪违法、安全生产等情况,提出复审意见。
(四)审批
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根据复审意见,召开局办公会研究形成政策兑现建议方案,报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五)公示
对拟支持企业及项目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举报有弄虚作假、知识产权纠纷等情况,经查实,取消支持资格。
(六)政策兑现
对于经公示无异议的政策兑现方案,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按照审定结果及时下拨资金至企业。
第四条 违规处理
对申报或接受本专项资金的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局将收回项目资金或不予资助,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列入信用系统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擅自撤销或改变项目;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费用补贴、投资补贴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五条 其它事项
单个企业可依据本政策不同分项规定申请多个项目,已享受高新区类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单个企业合计最高支持不超过150万元;本政策实施过程中,若遇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本细则由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
项资金项目申请材料封面
2. 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 企业承诺书
4. 项目申请材料装订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