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20〕7号)相关内容,现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2.实施细则附件
附件1 实施细则.pdf
附件2 实施细则附件.doc
成都高新区科技和人才工作局
2020年5月9日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根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20〕7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支持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且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经济等主导产业的企业及机构。企业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若干政策》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再申报区级其他同类政策。
二、申报时间
原则上每年6月前,申报起止日期以具体通知为准。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分为通行材料和附加材料两部分,附加材料按照本细则中对《若干政策》各条款的具体规定执行,通行材料如下。
1.《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上年度企业税收缴纳证明(含各税种金额,须税务部门认可);
4.诚信申报承诺书。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均需加盖鲜章和骑缝章,于每年申报截止日前交受理部门审查存留。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流程分为通行流程和附加流程两部分,附加流程按照本细则中对《若干政策》各条款的具体规定执行,通行流程如下。
1.企业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部门审查申报材料
3.拟支持企业名单公示
4.资金拨付
(二)附加流程原则上在受理部门审查申报材料后进行,并在公布拟支持企业名单之前完成。
五、申报规程
(一)支持“从0到1”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方向1:对获得国家立项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按照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申报条件
(1)企业须为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且在立项批文及合同中有明确项目编号;
(2)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拨付到位时间(以银行进账单时间为准)为申报时上一年度内,逾期不予受理。
2.支持标准
按照企业实际获得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附加材料
(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2)与国家签署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验原件);
(3)国家资金到位证明(拨款文件、银行到款凭证复印件);
(4)资金外拨证明(专项资金外拨至合作单位凭证复印件)。
支持方向2:对荣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即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企业及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企业及机构须为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第一承担单位。
2.支持标准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500万元;
(2)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400万元、二等奖200万元;
(3)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350万元、二等奖150万元;
(4)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400万元、一等奖3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200万元。
3.附加材料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相关文件及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获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本条政策各支持方向不重复享受)
支持方向1:对企业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到5%且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申报条件
上年度企业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到5%且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2.支持标准
按上年度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额的1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支持。
3.附加材料
(1)上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防伪码);
(2)上两个年度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支持方向2:年度R&D经费100万元以上的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与成都高新区签订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的企业在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给予企业按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50%资金奖励,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与成都高新区签订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的企业,且上年度R&D经费超过100万元。
2.支持标准
按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50%资金奖励,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3.附加材料
(1)高质量发展协议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3)上年度R&D经费投入证明材料(须统计部门认可);
(4)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须税务部门认可)。
(三)支持企业开发创新产品
支持方向:围绕电子信息、新经济、生物医药等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支持企业自主开发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上市销售不超过3年的创新型产品,根据研发投入、创新型产品销售收入等情况进行排名,按销售收入的5%给予排名前10的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以上;
(2)申报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事故、重大违法行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每个年度同一企业限申报一个创新型产品,申报产品应为销售收入明确的单品。同一企业不同年度申报的同一产品必须有重大技术改进和功能升级,须提供新的知识产权证书等证明。
2.支持标准
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创新型产品销售收入、技术创新水平、产品知识产权及认证情况等情况进行排名,按销售收入的5%给予排名前10的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3.评分细则
申报产品根据以下五个方面资质(总分100分)进行评定。
(1)研发投入强度(15分):研发投入强度15%及以上得15分;研发投入强度10%(含)-15%得12分;研发投入强度8%(含)-10%得10分;研发投入强度7%(含)-8%得8分;研发投入强度6%(含)-7%得5分;研发投入强度5%(含)-6%得3分;研发投入强度5%以下不得分。
(2)研发投入(15分):研发投入2亿元(含)以上得15分;研发投入1亿元(含)一2亿元得12分;研发投入5000万元(含)一1亿元得10分;研发投入3000万元(含)-5000万元得8分;研发投入2000万元(含)-3000万元得5分;研发投入1000万元(含)-2000万元得3分;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下不得分。
(3)技术创新水平(25分):产品拥有三年内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成果评价报告。专家结合报告内容评审确定,产品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得25分;产品技术处于国际先进得20分;产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得15分;产品技术处于国内先进得10分;产品技术水平一般,创新性较弱不得分;
(4)产品知识产权及认证情况(25分):申报企业拥有申报产品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的圄内或国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软件著作权、新药证书等相应证书,权益清晰明确。每获得1项产品核心技术或关键工艺的欧美日韩授权发明专利得8分;每获得1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得4分;每获得1项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得2分;每获得1项集成电路布图得1分;每获得1项软件著作权得0.5分;获得新药证书或中药一级保护品种证书的药品加10分,加总分数不超过25分。专家评审确定是否为申报产品相关知识产权,非相关知识产权不得分。
(5)销售收入(20分):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不超过三年(I类新药产品或中药一级保护品种上市销售可不超过五年),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专家核查该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含)以上的得20分;8000万元(含)一1亿得15分;5000万元(含)-8000万元得10分;2000万元(含)-5000万元得5分。
4.申报材料
(1)三年内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申报产品成果评价报告;
(2)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带二维码);
(3)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带二维码);
(4)申报产品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时间为产品上市销售到上一年度,审计报告需附注申报产品上一年度销售明细,带防伪码;大额款项须提供销售发票、合同等证明材料;
(5)企业拥有的申报产品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证书或其他认证证书,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软件著作权、新药证书、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等;
(6)特殊行业许可证,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创新型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如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药品注册证)、医药GMP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通信产品入网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凡属国家强制认证产品需提交3C认证资质证明等;
(7)申报产品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研发能力、市场推广能力等,产品的先进性、创新性、销售情况、市场竞争力及前景等;
(8)产品照片、用户意见报告(不少于两份)。
(四)支持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支持方向1:对每个成功获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机构及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上年度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机构及企业。
2.支持标准
(1)获得国家级上述称号的机构及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2)国家级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通过认监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及CNAS认可,且申报单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CNAS认可证书有效,发证日期或生效日期至少有一项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
3.附加材料
(1)所获称号、资质进入目录证明材料(正式文件复印件或官方网站公示打印件);
(2)税务部门开具的近3个月完税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状态等正常缴税、正常经营证明材料;
(3)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投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提供);
(4)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验原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验原件)、CNAS认可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验原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国家级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提供)。
支持方向2:给予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按照国拨经费,给予1:1支持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2.支持标准
按照国拨经费,在企业及机构建设完成并新获批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后,给予1:1支持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3.附加材料
(1)税务部门开具的近3个月完税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状态等正常缴税、正常经营证明材料;
(2)新获批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证明材料;
(3)获批国拨经费证明材料;
(4)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投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不组织集中申报。“一事一议”项目另行专项申请。
(六)支持科技孵化载体提质增效
支持方向1:按照新增企业数量、获得投资的入驻企业数量、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上规入库企业数量、入驻企业对地方实际贡献等上年度运营情况对科技孵化载体进行综合评价,评选出10家优秀科技孵化载体,根据对高新区实际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载体性质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2)已加入成都高新产业孵化培育网络平台并填报数据;
(3)科技孵化载体于上年度及之前投入运营,配合日常统计工作和参加行业交流活动;
(4)若科技孵化载体申报材料一经查实造假,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三年内不得申报。
2.支持标准
按照新增企业数量、获得投资的入驻企业数量、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上规入库企业数量、入驻企业对地方实际贡献等上年度运营情况对科技孵化载体进行综合评价,入驻企业注册地址须在孵化场地或者运营机构注册地址:
(1)市场主体培育。上年度每新增注册1家企业得1分(包括线上、线下),总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2)企业投融资。上年度每有1家入驻企业获得投资得5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3)科技孵化载体荣誉。科技孵化载体运营机构上年度每
新获得1项国家、四川省、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表彰、奖励、授牌(不包括国家孵化载体认定或备案),分别得分50分、30分、10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4)优质企业培育。上年度每新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上年度每新培育1家上规入库企业得5分;上年度每新增1家成都高新区认定的高层次“四派人才”企业得5分;上年度每新培育1家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企业分别得2分、5分、30分、60分、20分、60分;上年度每入库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得2分;总分最高不超过300分;
(5)企业税收。线下入驻企业上年度对地方实际贡献总额每20万元得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400分。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评选出10家优秀科技孵化载体,结合每年资金预算情况,按照线下入驻企业对地方实际贡献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若科技孵化载体属于高端人才引领型创新创业载体,支持资金将使用高端人才引领型创新创业载体专项资金予以拨付,直至该项专项资金用完。
3.附加材料
(1)成都高新区科技孵化载体基本情况表;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场地租赁协议、授权使用协议或场地产权材料);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成都高新产业孵化培育网络平台孵化数据中心首页截图和填报数据导出材料;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状态等正常经营证明材料;
(6)截至上年度底,线下入驻企业名单、对应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能证明注册地址在孵化场地或者运营机构注册地址的证明材料,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注册信息公示截图等)和场地租赁协议或孵化服务协议等材料;
(7)上年度新注册企业名单(包括线上和线下)和对应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能证明注册地址在孵化场地或者运营机构注册地址的证明材料,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注册信息公示截图等);
(8)上年度获得投资的入驻企业的投资协议首页、签署页、投资金额页、营业执照(或其他能证明注册地址在孵化场地或者运营机构注册地址的证明材料,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注册信息公示截图等)证明材料;(9)科技孵化载体运营机构上年度新获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表彰、奖励、授牌(不包括国家孵化载体认定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10)上年度新增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入库企业、高层次“四派人才”企业、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等证书、通知、营业执照(或其他能证明注册地址在孵化场地或者运营机构注册地址的证明材料,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注册信息公示截图等)等相关证明材料;
(11)若科技孵化载体入驻企业中各类人才(“学院派”人才、“蓉归派”人才、“创客派”人才、“海归派”人才、省市人才计划人才、国际顶尖人才、大企业高管、高技能人才、优秀青年人才等)创办的企业(人才是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所占比例不低于20%或者上述人才创办的企业不低于5家,请同时提供相关人才创办企业证明材料(2019年已立项的15家高端人才引领型创新创业载体无须提供)。
支持方向2:对上年度获得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已加入成都高新产业孵化培育网络平台并填报数据;
(2)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或备案。
2.支持标准
对上年度获得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支持。
3.附加材料
(1)成都高新区科技孵化载体基本情况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状态等正常经营的证明材料;
(4)成都高新产业孵化培育网络平台孵化数据中心首页截图和填报数据导出材料;
(5)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七)支持创新创业
支持方向1: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在政府示范孵化器内设立大学生创业工作室,配备办公设施设备,鼓励在校和毕业未超过五年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生到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通过评审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团队)可享受不超过两年的免费入驻。
1.申报条件
(1)进入大学生创业园的创业企业或团队,其主要创办人是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在国外获得学位的回国留学生、外籍大学生等,企业或团队主要创办人是指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团队牵头人;
(2)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成都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
(3)入驻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成立时间未超过24个月且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
(4)项目技术来源合法,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5)项目负责人具有项目实施、公司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6)入驻企业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2.入驻流程
(1)初审:科技和人才工作局对口业务部门负责对企业或团队提交的入驻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2)复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报相关处室负责人复审;
(3)审核:对通过相关处室负责人复审的项目报分管领导审核;
(4)审定:对通过分管领导审核的项目报局领导审定;
(5)公示:对通过局领导审核的项目,在成都高新创新创业网大学生创业园板块公示5个工作日:(6)通知入驻: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对口业务部门通知企业(团队)签订《成都高新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孵化协议》(附件1)和《大学生创业园入驻承诺书》(附件2)后入驻办公。
3.支持标准
提供20个以内免费开放式办公工位。
4.考核机制
对入驻满一年的企业进行年度考核,从企业销售收入、知识产权、融资等方面进行专家评审(附件3-6),通过评审的项目续签一年孵化协议。入驻企业或团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孵化并办理退园手续。
(1)-年孵化期内未成立公司运营的;
(2)-年孵化期满后未通过评审的;
(3)企业或团队在孵化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双创中心可以终止协议,并要求人驻企业或团队在规定期限内迁出大学生工作室;
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利用办公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②转借、转租工位给其他公司或个人使用的:
③拒不配合科技和人才工作局报送有关统计数据,拒不参加科技和人才工作局或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会议或活动的。
5.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请表》(附件7);
(2)主要创办人身份证;
(3)主要创办人学历学位证书(在校生提供学生证);
(4)营业执照(创业团队成立公司后须提供);
(5)其他材料。
支持方向2:支持各类主体在成都高新区内外举办与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创活动,经认定后,按照活动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活动的主办或承办方,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主体工商、税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管理规范,正常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2)举办成都高新区品牌活动或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产业峰会、行业论坛、创享会、企业培育、业界共治、“四派人才”(学院派、海归派、蓉归派、创客派)招引等科创活动,宣传和推广成都高新区的产业政策及营商环境,推动成都高新区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和企业;
(3)在活动开展前15个工作日于受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名称、主题、时间地点、拟邀嘉宾、活动目的及意义、活动内容、宣传及预期效果、预算、相关部门推荐意见等内容,经受理部门备案认定后纳入补贴范围;
(4)在活动结束后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活动相关图文资料齐全,经费使用合理。活动费用超过20万元的,需提供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带防伪二维码审计报告;
(5)与成都高新区相关部门联合举办并获得资金支持、已获得成都市及成都高新区类似奖励资金的创新创业活动,不再进行补贴。
2.支持标准
通过备案认定后的活动,按照活动实际使用费用的30%给予活动申报主体每年累计最高50万元的补贴。
3.附加材料
(1)成都高新区创业创新活动备案表;
(2)成都高新区创业创新活动专项资金申报书;
(3)活动相关资料:活动方案、现场照片、新闻宣传报道、活动总结报告等;
(4)活动费用证明材料:经费支出清单,发票、银行转账单、服务合同等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活动费用超过20万元的,需提供带防伪二维码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等;
(5)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6)材料真实性声明。
支持方向3:特别重大的科创活动,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政策的情况下,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科创活动方案经科技和人才工作局及其他部门报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由科技和人才工作局综合处负责兑现。
(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量质提升(本条政策各支持方向不重复享受)
支持方向1:对上一年度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上一年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2)按照要求参加火炬统计;
(3)申报企业需在“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网上资助申报;
(4)上述企业应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次年,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即提出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2.支持标准
对上一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的资助。
3.附加材料
(1)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资助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上一年度参加火炬统计证明材料;
(4)企业在“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网上资助申报的证明材料。
支持方向2:对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培育为规上企业的、对规上企业首次培育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均给予15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首次纳入规上企业统计的企业或规上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按照要求参加火炬统计;
(3)申报企业需在“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网上资助申报;
(4)上述企业应在达到条件的次年,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即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更名后重新认定不属此范围)。
2.支持标准
对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培育为规上企业的、对规上企业首次培育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均给予15万元奖励。
3.附加材料
(1)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资助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规上企业统计的证明材料(须统计部门认可)或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已纳入规上企业统计的证明材料(须统计部门认可);
(4)上一年度参加火炬统计证明材料;
(5)企业在“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网上资助申报的证明材料。
支持方向3:对首次同时达到内部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的企业,首次同时达到内部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按照要求参加火炬统计;
(3)申报企业需在“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网上资助申报;
(4)上述企业应在到达条件的次年,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即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支持标准
对首次同时达到内部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3.附加材料
(1)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资助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企业首次同时达到内部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证明材料(如审计报告、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等);
(4)上一年度参加火炬统计证明材料;
(5)企业在“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网上资助申报的证明材料。
支持方向4:对营业收入首次超30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的高企,营业收入首次超30亿元的或营业收入超30亿元的企业首次认定高企的;
(2)按照要求参加火炬统计;
(3)申报企业需在“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网上资助申报;
(4)上述企业应在到达条件的次年,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即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支持标准
对营业收入首次超30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3.附加材料
(1)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资助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高企营业收入首次超30亿元的证明材料(如审计报告等)或者营业收入超30亿元的企业首次认定高企的证明材料(如审计报告等);
(4)上一年度参加火炬统计证明材料;
(5)企业在“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网上资助申报的证明材料。
(九)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
支持方向1:对知识产权授权(注册、登记)及权利维持,按不超过成本费用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1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资助申请由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提出。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为:统计关系、税务解缴关系(国、地税)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及营利性事业单位;住所在成都高新区的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
(2)申请知识产权授权类资助,知识产权授权(或注册/登记)地需在成都高新区;
(3)专利授权以专利授权公告日作为政策适用时间的判断依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资助以登记日或注册日作为政策适用时间的判断依据;
(4)申请专利年费补贴需满足:专利自申请年度起已维持有效状态满6年,并于上一年度产生并实缴的第7年及以上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
2.支持标准
(1)中国(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1500元(已享受专利收费减缴的发明专利授权不在资助范围内);
(2)中国(含港澳台)注册商标每件资助500元;
(3)软件著作权登记每件资助200元;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每件资助1500元;
(5)对上一年度已实缴的第7年及以上的中国(含港澳台)有效发明专利年费,按当年对应应缴并实际缴纳金额给予最高50%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
(6)国内知识产权授权资助限额为企事业单位每家每年50万元。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限额为企事业单位每家每年20万元。
3.附加材料
(1)申请表;
(2)相关知识产权材料的复印件:
①国内专利授权类:《专利证书》
②国内注册商标类:《国内商标注册证》
③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④集成电路布图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⑤国内发明专利年费类:《专利证书》,上一年度缴纳年费收据
(3)其他材料。
支持方向2:对企业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或新获国家专利奖、版权金奖、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1.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
(1)申报条件
①申报主体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
②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立项并验收合格,或未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立项,但满足以下条件:
a.将欧美日有效专利按照专利类别与国内有效专利按5:1进行折算后,拥有有效专利30件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20件以上。b.上年度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
c.上一年度产品知识产权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专利转让许可收益1000万元以上,且其相关收益纳税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或专利质押融资额1000万元以上;
d.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
(2)支持标准
对符合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申报条件的企业,结合每年资金预算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40万元支持。同一家企业仅可享受一次支持。
(3)附加材料(加盖鲜章和骑缝章)
①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规模以上企业证明资料;
②国内外专利证书复印件;
③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立项及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文件或者经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含内容: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专利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专利转让许可收益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专利质押融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④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⑤其他相关材料。
2.获得国家专利奖、中国版权金奖、中国驰名商标奖项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上一年度获国家专利奖、中国版权金奖、中国驰名商标奖项。
(2)支持标准
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50万元、35万元、20万奖励;中国版权金奖给予50万元奖励;中国驰名商标给予5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加盖鲜章和骑缝章)
①申请表;
②国家专利奖证书,中国版权金奖证书、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相关证明文件等;
③其他相关材料。
支持方向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或开展专利分析预警导航等促进类工作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1.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上一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2)支持标准
对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加盖鲜章和骑缝章)
①申请表;
②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认定的文件或证书;
③其他相关材料。
2.开展专利分析预警导航等其它知识产权工作
(1)申报条件
①申报主体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
②上年度开展相关技术领域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等其它知识产权促进类工作。
(2)支持标准
①企业上年度开展相关技术领域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企业微导航等,并形成分析报告,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资助;
②企业上年度购买知识产权数据库(含数据库账号)或自建知识产权数据库,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资助;
③企业上年度通过首次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包括认证费、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等)的50%,给予最高2万元资助。
(3)申报材料(加盖鲜章和骑缝章)
①申请表;
②专利分析预警导航类: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企业微导航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合同书、银行划款凭证等;知识产权数据库类:知识产权数据库购买合同、银行划款凭证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合同书、银行划款凭证等;
③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规模以上企业证明资料;
④其他材料。
支持方向4: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制定。对制定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按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修订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按上述奖励额度的30%给予奖励。
1.申报条件
(1)制修订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分主导和参与两类。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的企业应为在国际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单位,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应为标准唯一起草单位或排序前两名的起草单位,其它为参与单位;
(2)国际标准应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其它全球市场公认的国际标准制定组织如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等批准发布;
(3)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应为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权威部门批准发布;
(4)标准发布日期应为申报时的上一自然年度内,2019年获得过高新区奖励的标准不能申报此项奖励。
2.支持标准
(1)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含国家军用标准)标准的企业,分别按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修订国际、国家(含国家军用标准)标准的企业,按上述奖励额度的30%给予奖励;
(2)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含国家军用标准)标准的企业,分别按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参与修订上述标准的企业,按上述奖励额度的30%给予奖励;
(3)同一标准项目有多个成都高新区企业主导或参与的,各单位奖励资金分配比例由相关方自行协商。
3.附加材料
(1)申报国际标准奖励的,应提供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发布机构出具的申报企业作为主导或参与单位的证明、注册专家证明、参编者提出的标准意见和建议内容等证实性材料(材料为英文的,应同时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
(2)申报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奖励的,应提供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封面和反映标准起草单位页面的复印件(验标准文本原件),标准文本暂未正式出版的应提供权威部门的标准发布公告、标准起草单位证明等证实性材料;
(3)同一标准项目有多个成都高新区企业主导或参与的,应提供加盖相关方公章的资金分配协议书。
(十)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支持方向1:支持高校院所与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等,对高校院所在成都高新区实施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根据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对技术输出方、技术吸纳方、技术中介方,分别按照4%、3%、3%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申报条件
(1)技术输出方是指与成都高新区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产生了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的注册地址在成都高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
(2)技术吸纳方是指工商注册、税务解缴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引进吸纳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
(3)技术中介方是指在工商注册、税务解缴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并促成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成都高新区企业科技成果实现转移转化的中介机构;
(4)成果转化(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不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已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
2.支持标准
(1)技术输出方补贴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对上一年度的技术交易合同,根据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的4%进行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每个单位同一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吸纳方补贴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对上一年度的技术交易合同,根据技术合同成交实际付款额的3%进行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每个单位同一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中介方补贴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对上一年度的技术交易合同,根据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的3%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每个机构同一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附加材料
(1)技术输出方
1)成都高新区高校院所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
2)附件材料:
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与吸纳方签订的技术交易合同、技术交易减免税及奖励酬金申报审批表等复印件(验原件);
②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验原件);
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④高校院所和企业及中介机构无关联关系的承诺函;
⑤材料真实性声明。
(2)技术吸纳方
1)成都高新区企业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
2)附件材料:
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与输出方签订的技术交易合同、技术交易减免税及奖励酬金申报审批表等复印件(验原件);
②输出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及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验原件);
④企业和高校院所及中介机构无关联关系的承诺函;
⑤材料真实性声明。
(3)科技中介方
1)成都高新区中介机构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
2)附件材料:
①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②输出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及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验原件);
④中介机构和高校院所及企业无关联关系的承诺函;
⑤材料真实性声明。
支持方向2:对新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上一年度新获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机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
2.支持标准
对新获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机构给予单项20万元支持,每家机构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50万元支持。
3.附加材料(1)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机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件。
4.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科技和人才工作局知识产权处联系电话028-85335555-705
支持方向3:对上年度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按照每人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服务机构或者知识产权相关非营利性组织;
(2)从业人员于上年度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2.支持标准
对从业人员于上一年度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按照每人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3.附加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规模以上企业证明资料;服务机构:代理资质相关证明资料;非营利性组织: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相关证明材料;
(3)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考试成绩单、专利代理师资格从业证书等;
(4)其他材料。
(十一)支持境内外设立研发机构
支持方向1:对外资在境内设立研发机构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1.申报条件
(1)注册地址在中国以外,有完善的国际市场开拓计划,且上年度在境内设立研发机构的外资企业;
(2)研发机构是指外资企业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利用当地资源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须与国外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3)研发机构的形式包括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依法在境内设立的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是设在境内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应配备10人以上的专职研发人员,200平米以上的研发场地,有持续的研发活动。
2.支持标准
按照设立研发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对上一年度开展的符合本政策的国际研发合作费用给予支持,具体金额在不超过最高支持金额上限内,结合年度预算情况安排。
3.附加材料
(1)境内设立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
(2)房产购置或租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复印件;
(3)用于研发机构装修、设备仪器购置、技术改造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复印件;从事研发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开展研发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包括票据复印件、银行转账、入账凭证复印件、专职研发人员和场地面积证明材料等;
(4)研发机构或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含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支持方向2:对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参与火炬计划评价的企业
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按每个研发机构10万元的标准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1.申报条件
(1)企业需有完善的国际市场开拓计划;
(2)境外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是指企业在境外依法设立的、利用当地资源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境外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的形式包括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依法在境外设立的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是设在境外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
应配备10人以上的专职研发人员,200平米以上的研发场地,有持续的研发活动;
(3)参与火炬计划评价的证明材料;
(4)所支持对象为上一年度内设立境外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的企业,逾期不予受理。
2.支持标准
对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等分支机构,按每个分支机构10万元的标准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对上一年度开展的符合本政策的国际研发合作费用给予支持,具体金额在不超过最高支持金额上限内,结合年度预算情况安排。
3.附加材料
(1)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计划书;
(2)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投资行为应发生在自领取证书之日起两年内)以及境外投资备案表;
(3)房产购置或租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复印件;
(4)境外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用于境外机构装修、设备仪器购置、技术改造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复印件;从事研发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专职研发人员和场地面积证明材料等;
(5)企业上年度参与火炬计划评价的证明材料;
(6)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含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
告。
(十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支持方向1:通过PCT途径、或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后,直接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而获得的欧洲、美国、日本发明专利授权,每件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申请授权阶段及权利维持的成本费用总额,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支持,其它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资助申请由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提出。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为:统计关系、税务解缴关系(国、地税)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及营利性事业单位;住所在成都高新区的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
(2)专利授权以专利授权公告日作为政策适用时间的判断依据。
2.支持标准
通过PCT途径、或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后直接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而获得的欧洲、美国、日本发明专利授权,每件2万元资助,其它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件专利最多支持2个国家的授权。国外知识产权授权资助限额为企事业单位每家每年50万元。
3.附加材料
(1)申请表;
(2)授权通知书,《专利证书》(包含授权基本信息、说明书摘要),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3)其他材料。
支持方向2:对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外注册商标每件给予最高4000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资助申请由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提出。知识产权第一
权利人为:统计关系、税务解缴关系(国、地税)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及营利性事业单位;住所在成都高新区的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
(2)注册商标资助以注册日作为政策适用时间的判断依据。
2.支持标准
欧洲、美国、日本注册商标每件资助4000元,其它国家注册商标每件资助2000元。同一项目最多支持向2个国家的注册。国外知识产权授权资助限额为企事业单位每家每年50万元。
3.附加材料
(1)申请表;
(2)《国际商标注册证》及中文翻译件;
(3)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