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新都区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有关支持政策,将对疫情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为做好名单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二)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包含:无纺布、熔喷布、口罩鼻梁条、耳带、口罩机、耳带机等配套企业。
二、征集要求
1、企业主要产品应符合征集范围,并如实填写名单征集表(附件);
2、企业应为正常生产经营状态,已服从新都区防疫工作调配,且在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中作出贡献;
3、企业防疫物资生产设备还未到位、设备刚到位正在安装调试还未形成生产能力的暂不征集。
三、名单管理
(一)纳入名单的企业,符合要求的可享受《新都区人民政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中小企业正常运转的18条政策措施》(新都区府办函〔2020〕17号)中“防疫物资生产支持”政策;
(二)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增补和调整名单,具体要求以征集通知为准;
(三)纳入名单的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如存在以下情形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名单资格,并承担相应后果:
1 | 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 |
2 | 存在骗取挪用资金的; |
3 | 虚报、谎报或不按要求报送资料的; |
4 | 生产的物资不服从调配的。 |
四、征集流程
镇(街)、功能区管委会要落实监管责任,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名单征集,于3月11日前将《新都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征集表》(纸质盖章及电子版)报送至区经信局,预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