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复工企业防疫体系建设给予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发改综合〔2020〕63号)、《关于印发<新都区兑现疫情期间扶持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新都府办函〔2020〕17号)与《关于<关于对安全复工企业防疫体系建设给予补助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条有关规定的口径解释》和《成都市新都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会议纪要(第24次)》相关要求,针对安全复工企业防疫体系建设现有两种补助方式,请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补助方式(只能享受一种),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第一种补助方式
(一)申报对象
1.工商注册、税务解缴关系、统计关系在新都区范围内,符合防疫条件、在2020年2月17日及以前实现安全稳定复工复产(含未停工停产)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企业,可独立申报。
2.工商注册、税务解缴关系在新都区功能区范围内,符合防疫条件、在 2020年2月17日及以前实现安全稳定复工复产的其他中小微独立法人企业,以所在的专业楼宇、标准厂房、孵化器、特色街区为单位,在自愿前提下组成联合申报体,委托物业管理方开展防疫体系建设(包括建章立制、防疫物资采购、人员安排等),补助由物业管理方统一申报。
(二)补助内容
对上述企业或企业申报联合体在疫情防控期间,基于安 全复工复产需要开展防疫体系建设,其所购置体外测温设备、防护口罩、防护衣、消毒药剂四大类防疫物资所花费的费用,按照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进行财政补助。
(三)企业申报、兑现流程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10日前,逾期视为自愿放弃,不予受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注册地所在镇(街道)、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进行申报,镇(街道)、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对申报企业复产复工情况进行确认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4月13日前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报区经信局。
2.产业功能区内中小微企业联合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注册地所在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进行申报,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对企业复工复产情况进行确认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4月13日前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报区经信局。
3.区经信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经复审公示后,及时划拨资金。
(四)申报材料
申报资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按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1.安全复工复产防疫体系建设补助申请书(附件1),如为中小微企业联合申报,可由受托物业管理方统一出具一份申请书(加盖所有申报企业和受托物业的公章),但需提供有效委托协议证明材料作为补充;
2.申报企业和受托物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安全复工复产防疫体系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2);
4.购置四大类防疫物资支出明细汇总表(附件3);
5.防疫体系建设所购买材料的支付凭证(货物凭证)和发票凭证(物资购买时间必须在1月24日至2月20日内,发票日期可在2月20日之后);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中小微企业联合申报,申报企业和受托物业均应出具承诺书);
7.批准复工的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证明防疫体系建设真实性、证明稳定安全复工需增补的材料。
二、第二种补助方式
(一)申报对象
1.工商注册、税务解缴关系、统计关系在新都区范围内,符合防疫条件、在 2020 年2 月17日及以前实现安全稳定复工复产(含未停工停产)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企业。
2. 工商注册、税务解缴关系在新都区功能区范围内,符合防疫条件、在 2020 年2月17日及以前实现安全稳定复工复产的其他中小微独立法人企业。
(二)补助内容
对上述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基于安全复工复产需要开展防疫体系建设,以2月17日前批准的复工人数为基准,防护口罩按照1个/人/天、单价3元、7天用量核算补贴;测温枪按照1支/每50人、单价400元的标准核算补贴,单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企业申报、兑现流程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10日前,逾期视为自愿放弃,不予受理。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注册地所在镇(街道)、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进行申报,镇(街道)、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对申报企业复产复工情况进行确认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4月13日前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和安全复工复产防疫体系建设补助汇总表(附件6)报区经信局。
2.区经信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经复审公示后,及时划拨资金。
(四)申报材料
申报资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按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1.安全复工复产防疫体系建设补助申请书(附件1);
2.申报企业和受托物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安全复工复产防疫体系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5);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