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复工企业防疫体系建设给予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发改综合〔2020〕63号)和《关于印发<新都区兑现疫情期间扶持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新都府办函〔2020〕17号)的要求,现开始组织申报复产复工防疫体系建设补助。
一、申报对象
1.工商注册、税务解缴关系、统计关系在新都区范围内,符合防疫条件、在 2020 年2 月17日及以前实现安全稳定复工复产(含未停工停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独立申报。
2.工商注册、税务解缴关系在新都区功能区范围内,符合防疫条件、在 2020 年2月17日及以前实现安全稳定复工复产的其他中小微独立法人企业,以所在的专业楼宇、标准厂房、孵化器、特色街区为单位,在自愿前提下组成联合申报体,委托物业管理方开展防疫体系建设(包括建章立制、防疫物资采购、人员安排等),补助由物业管理方统一申报。
二、补助内容
对上述企业或企业申报联合体在疫情防控期间,基于安全复工复产需要开展防疫体系建设,其所购置体外测温设备、 防护口罩、防护衣、消毒药剂四大类防疫物资所花费的费用,按照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进行财政补助。
三、企业申报、兑现流程
按照“申报一批、审核一批、拨付一批”的原则,分批次进行,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15日前(请企业尽快申报,先申报、先拨付)。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注册地所在镇(街道)、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进行申报,镇(街道)、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对申报企业复产复工情况进行确认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次日15:00前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报区经信局。
2.产业功能区内中小微企业联合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注册地所在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进行申报,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对企业复工复产情况进行确认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次日15:00前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报区经信局。
3. 区经信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经复审公示后,分批次划拨资金。
四、申报材料
申报资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按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1.安全复工复产防疫体系建设补助申请书(附件1),如为中小微企业联合申报,可由受托物业管理方统一出具一份申请书(加盖所有申报企业和受托物业的公章),但需提供有效委托协议证明材料作为补充;
2.申报企业和受托物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安全复工复产防疫体系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2);
4.购置四大类防疫物资支出明细汇总表(附件3);
5.防疫体系建设所购买材料的发票凭证和支付凭证(发票凭证等时间从1月24日四川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间开始至2月20日);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中小微企业联合申报,申报企业和受托物业均应出具承诺书);
7.其他证明防疫体系建设真实性、证明稳定安全复工需增补的材料。
五、其他
申报材料务必真实充分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重复申报,若审核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伪造的情况,将直接取消申报资格,并计入信用不良记录。
附件:关于组织申报复产复工防疫体系建设补贴的通知
新都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