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信局、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南充经开区经发局:
按照《南充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创建管理办法》(南经信发〔2019〕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通知,现就申报2021年度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运营条件、效果条件及应具备的服务功能。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示范基地有效期为三年,对于已到期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自愿重新申报。
二、 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县(市、区)经信局对本地区示范基地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示范基地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局。
(二)我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示范基地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评审结果在我局网站公示一周。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授予“南充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并及时通过我局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三、 申报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经信局提出申请,填写《南充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附件1),所在地经信局对初审合格的示范基地,填写《南充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附件2),并出具正式推荐文件。
(二)请各县(市、区)经信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初审和推荐工作,并于5月10日前将推荐文件、《南充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及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纸质资料一式两份报送市经信局企业科(同时将全部材料电子版一并报送)。
(三)申报的纸质资料必须按照《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和要求装订成册,否则不予受理。
四、政策支持
(一)对运营情况良好、服务能力强,且符合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的市级示范基地将优先推荐上报。
(二)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支持。
附件:1. 南充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docx
2. 南充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xls
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