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信局、内江经开区经科局、内江高新区经发局:
按照《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1年第一批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建〔2021〕106号)、《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1年第一批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相关工作的通知》(川经信财资〔2021〕1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2021年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企业创新主体培育资金项目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重点
重点支持企业在先进材料、装备制造、食品医药、绿色能源和电子信息等产业领域,实施技术(产品)研发和技术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培育企业创新主体,提升产业创新发展能力。
二、征集类型
(一)技术(产品)研发项目。支持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瞄准产业发展制高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研发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和新工艺,促进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产品)创新。
(二)技术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支持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加大实验、验证、检验、检测等仪器设备投入,改善研发场所,完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支持方式
事后补助。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在我市实施,项目承担单位需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申报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项目申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采用企业承诺制)。
(四)项目申报单位须建有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且运转正常、年度考核合格。
(五)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布局,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行业带动性较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良好。项目投入构成科学合理,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并于2021年10月前实施完成(完工时间最迟为2021年10月,不受理2019年11月以前完工项目)。
(六)原承担省级创新资金项目到期未验收的企业不能申报。
(七)已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能申报。
(八)项目投入经费票据归集时间为2019年11月至2021年10月,且所提供经费票据未用于申报其它各类资金项目。
五、申报流程
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各县(市、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现场核查后,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推荐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
各县(市、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项目申报,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执行项目申报审核等相关要求,重点审查申报单位经营情况、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真实有效、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开展项目真实性审查,重点核查项目手续是否完备、已投入资金是否真实、项目实施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等,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后出具审核推荐意见。
(二)压实主体责任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建设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项目的重复性负主体责任,并书面出具申报资料真实合规性承诺。如发现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市级工业发展资金。收到财政专项支持资金后,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主动接受专项资金监管、财政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
(三)严格申报纪律
各县(市、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现场核实等申报组织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敷衍塞责。
(四)申报时间节点
企业项目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五份)及各县(市、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正式推荐文件报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内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
附件:内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企业创新主体培育资金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
附件:附件1-创新主体培育汇总表
附件:附件2-技术(产品)研发项目申报书
附件:附件3-技术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