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关于开展市级科技计划(农村领域)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 泸州市科学技术局
  •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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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部门,江阳区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为加强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市科技和人才工作局将对2021年9月30日前应完成的泸州市科技计划(农村领域)项目开展集中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按照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签署的《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计划任务》约定的内容,在2021年9月30日前应完成的市级科技计划(农村领域)项目。
    二、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通过“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在线填写《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和《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完成后将验收材料网上提交归口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导出打印。
    (二)审核报送。打印出的纸质验收材料与其它验收提交材料,按提交材料顺序规范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项目单位签字盖章后送归口部门审核签章,手续完善后于2021年11月25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和人才局农村科。
    (三)组织验收。市科技和人才局将聘请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验收内容如下:
    1.市科技和人才局签署的计划任务书约定的考核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2.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资金是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是否按约定的经费预算和财会规定进行支出;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项目验收后,市科技和人才局将根据专家验收意见,确定项目验收结果,并据此办理后续事宜。
    三、验收提交材料
    (一)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
    (三)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市科技和人才局已签署的复印件)。
    (四)项目专项资金到位与支出情况证明材料:各项目承担单位实际收到财政专项经费拨款的明细清单和银行进账复印单;各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的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账、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单笔支出5000元以上的会计凭证及发票复印件;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发放清单复印件;自筹经费只需提供使用明细等财务附件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五)根据项目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如发表的论文等。
    (六)经市科技和人才局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四、注意事项
    (一)项目验收是检验项目实施成效的关键环节,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职能,积极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验收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应对照《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检查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成效及存在的问题,认真准备项目验收材料,确保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二)凡未在网上填报验收材料的,市科技和人才局一律不接收验收纸质材料。已网上提交验收资料的,同时按要求提交纸质验收材料。
    (三)各承担单位要按照《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20年版),注意是申请验收、结题还是终止。
    (四)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应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的、但尚不能完成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归口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并报送市科技和人才局(农村科)备案。项目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五)提供的财务账单明细须与验收经费决算表一致。
    (六)凡承担了泸州市科技计划(农村领域)项目的单位,到期未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的,市科技和人才局将对项目承担单位新申报的各级各类项目不予受理。
    (七)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包括未按期验收),予以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划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五、联系方式
    材料报送地点:泸州市江阳南路342号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农村科
    受理时间:2021年11月25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1.市级农村领域验收项目清单

              2.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2021年11月5日


    附件1

    市级农村领域验收项目清单




   附件2 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保证项目的实施绩效,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5号)、《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泸市科知〔2018〕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收范围。凡经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和人才局”)批准立项,获得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须进行项目验收,包括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
    第三条验收原则。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组织机构。市科技和人才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也可委托项目推荐单位或第三方机构作为验收的组织机构开展项目验收。
    第五条验收要求。项目验收以任务合同书为依据。任务合同书上明确的项目实施期到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主动完成验收准备,在泸州市科技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平台”)提交验收申请,及时、真实、完整报送验收纸质材料,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须对提供的所有验收材料真实性负责。验收组织机构在此基础上3个月内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后1年内完成项目验收。提前完成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六条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事项。
    (二)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及应用效果,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
    (三)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五)项目经费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
    第七条验收专家。验收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须是在项目管理平台中的入库专家。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原则上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其中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市级财政补助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验收方式。可采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通讯评议验收等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对市级财政补助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开展现场验收。
    会议验收采取会议形式,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现场验收采取在项目实施现场召开验收会,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测或查定,审阅相关资料,形成验收意见。
    通讯评议验收采取函审(或网评)的方式,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第九条验收材料。项目承担单位需按要求准备以下验收材料:
    (一)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任务合同书。
    (三)项目验收报告。
    (四)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
    (五)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材料包括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与项目产品相关的销售、服务的发票清单等。
    (六)科技报告收录证书。对市级财政补助资金20万元及以上资金额度的研发类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标准和规范提交科技报告,实现我市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科技报告提交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项目验收前,应呈交一份最终科技报告。
    (七)有调整事项需提交有关调整事项的文件资料。
    (八)项目财务验收报告及财务验收所需资料(包括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账,专项资金单笔支出5000元及以上的发票、会计凭证复印件,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会计凭证及相关附件复印件,自筹资金支出明细账,同时将以上的原件材料扫描或拍照形成电子材料在项目平台系统上传)。财政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提供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所有财务原始单据上均需标注所列支的项目名称及立项编号。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验收材料。
    第十条验收程序。
    (一)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验收申请及材料准备。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管理平台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按要求将相关纸质材料报送项目推荐单位。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对项目管理平台上填写的验收资料和报送的纸件验收资料内容的一致性负责;
    2.材料审核。项目推荐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由项目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后将验收申请表和验收材料报送验收组织机构;
    3.组织验收。验收组织机构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明确验收方式并在收到验收材料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市级财政补助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或财务专家认为需要到企业现场检查财务资料原件的,应组织专家现场查看财务资料原件;
    4.材料完善。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后按要求完善验收资料,并在项目管理平台中完成电子文档提交,将验收全套纸质材料报验收组织机构审核。验收资料的报送份数应考虑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合作单位、推荐单位、市科技和人才局存档要求;
    5.验收签章。验收组织机构将全套纸质验收材料报送市科技和人才局,市科技和人才局验收工作相关责任人签注验收审批意见,加盖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公章,最终完成验收手续;
    6.材料归档。验收工作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将评审专家签字页面扫描上传项目管理平台。市科技和人才局在项目管理平台中对验收结论进行确认,并对纸质验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二)财务验收按财务验收相关规定执行,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一并进行(可分别形成验收意见),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或实地考核、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通过验收。按期保质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
    项目验收通过,且财务验收一次性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退回。
    财务验收整改后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
    (二)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提供的验收材料弄虚作假;
    2.非不可抗拒因素未达到任务合同书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目标任务;
    3.擅自修改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等。
    项目验收不通过或财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从原渠道退回,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整改后验收。每个项目原则上有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于1个月内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验收组织机构,并提请重新验收。整改到位的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整改不到位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十三条延期验收。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科技和人才局审批。项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合计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逾期未验收。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验收或拒绝验收的按终止项目处置,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按规定退回。
    第十五条结果公开。验收结果经审定后,在市科技和人才局门户网站公开。信息公开须遵守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成果管理。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泸州市科技计划资助”(英文标注:“SupportedbyLuzhouScienceandTechnologyProgram”)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标注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十七条验收结果运用。验收结果作为以后项目申请、立项、管理的参考。
    第十八条过程监督。市科技和人才局资源配置与监督科对验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市科技和人才局纪检机构按照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诚信管理。在项目执行情况管理过程中,市科技和人才局应对相关责任主体科技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评价,对违背承诺与诚信要求的,加强责任追究,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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