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 (十)2019年引导资金未及时拨付的县(市、区)、园区,不得申报本年度专项项目。已获得2019年专项项目中地方科技创新示范类的单位,不得申报本年度专项项目。 三、附件材料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规模效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的通知》(川科区函〔2020〕3号)要求,做好创新产品专项项目的推荐工作,特补充通知如下。
集成电路与新型显示、新一代网络技术、大数据、软件与信息服务、航空与燃机、智能装备、新能源与智能汽车、新材料、清洁能源、绿色化工、节能环保、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领域。
(一)申报单位须是在绵阳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信誉良好,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具备良好的产品研发、生产和营销能力,2017—2019年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
(二)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包括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等的创新性产品或在本行业或领域中能代表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产品。
(三)产品整体技术或核心关键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或实现替代进口、填补国内空白。
(四)产品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包括: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发明专利、国际PCT专利、植物品种权;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励的科技成果、评价结论为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及以上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承担或参与国家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并验收通过的项目成果等)。
(五)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以及国外先进行业标准,且通过国家法定检测检验机构合格(或具有公信力的国际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国家或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认证标识;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对产业有带动和示范作用。产品2017—2019三年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2019年全年销售收入达到2500万元。
(七)同一单位只能申报一项创新产品。已列入2020年度及2017-2019年度创新产品支持的同一产品不得再次申报。
(八)项目单位(含同一法定代表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申请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项目中无不良记录。项目负责人不得有逾期未验收、验收不通过或还在限制申报期内的专项项目。
(九)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均应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能够确保项目实施,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一)提供申报产品2017-2019三年累计销售收入或2019年度财务报表(提供申报产品当年销售收入的证明)。
(二)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报送统计部门的2017-201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607-1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607-2表。
(三)提供所申报产品的查新报告;若产品升级型号不同,则须提供新的授权专利及其说明、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等能够支撑其有重大改进和创新的附件材料,方可申报。
(四)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创新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如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医药GMP认证证书、新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动植物新品种审定(或认定、登记)证书;农药生产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登记证;通信产品入网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凡属国家强制认证产品需提交3C认证、节能、环保认证等资质材料。
(五)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技术转让或合作协议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订技术合作协议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六)提供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等可能够证明企业实力和产品水平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