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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及运营检查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23〕180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四、各区(市)县请于2023年7月14日前将推荐文件和附件中的《推荐申报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被推荐单位《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运营情况汇总表》(本地区此次无申报但有有效期内示范平台的,也需报送此表)及被推荐单位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市经信局,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含word及PDF)光盘一并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及运营检查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23〕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