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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为有效应对国内外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对就业的影响,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切实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要求,现将《成都市企业职工以工代训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企业职工以工代训实施细则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成都市企业职工以工代训实施细则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要求,为进一步拓宽以工代训范围,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一)成都市参保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了以工代训的,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补贴支持。
(二)成都市参保企业中的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四)各区(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各类企业,具体实施范围可由各区(市)县人社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确定。
二、补贴标准及时限
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标准执行,不足1个月的按参训天数发放,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以工代训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其中第(一)类补贴对象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3 号)规定,补贴时间从2020年1月22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第(二)(三)(四)类补贴对象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规定,补贴时间从2020年5月9日开始,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三、申请及认定条件
(一)申请补贴时,各类就业人员应入职并参加社会保险。特殊原因未参保的,可提供情况说明、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和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其中停工停产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二)中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认定。
(三)“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由申报企业出具财务报表、报税证明和工资发放清单等证明材料,并对停工停业情况和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
四、培训实施及管理
以工代训是指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的技能实践与跟岗训练,采取工学结合、以师代徒等方式进行,由参保企业或生产经营主体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自行组织,工作时间可视为以工代训培训时间。各级人社部门不需要对培训过程进行现场监管。
五、补贴申报及审核
(一)成都市参保企业及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完成以工代训任务后,按生产经营所在地或参保关系向所在的市或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59号)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和进行审核。
(二)市和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参保信息系统对符合以工代训申报条件的补贴对象进行全面梳理,主动通知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按规定流程进行申报,及时将培训补贴拨付到各用工企业。
(三)培训补贴审核拨付以后,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发放信息录入“四维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各参保企业或生产经营主体应建立培训工作台账和资金使用制度,确保培训补贴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