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成都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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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及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开放共享,促进我市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的意见》 (成委发〔2021〕1 号)、《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人力资源协同创新行动计划〉的通知》(成委办〔2020〕1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0〕44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成都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成科字〔2019〕66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使用科技创新券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和工程技术中心对外开放
    (一)政策依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人力资源协同创新行动计划〉的通知》(成委办〔2020〕10号)第十一条。
    (二)支持对象。拥有高能级创新平台、工程技术中心并对外开放提供服务的在蓉法人单位;使用高能级创新平台和工程技术中心提供服务的在蓉科技型中小企业。    
    高能级创新平台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以及省部共建科技创新平台。
    (三)支持标准。对采购科技服务的企业以科技创新券形式给予服务费的20%、每年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提供科技服务的单位按服务费的10%、每年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
    (四)申报条件。拥有高能级创新平台或工程技术中心的法人单位、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成都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科创通)上注册,备案服务产品,申请创新券使用及兑现。

    二、使用科技创新券支持完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
    (一)政策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0〕44号)第十一条。
    (二)支持对象。在蓉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等与科技创业投资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支持标准。对提供服务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服务费的10%(单笔最高1万元)、每年最高30万元补贴。
    (四)申报条件。创业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在成都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科创通)上注册,备案服务产品,申请创新券使用及兑现。

    三、扩大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服务范围
    将经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应用实验室、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验检测、试验分析、数据与算力服务等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支持标准、申报方式与《成都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成科字〔2019〕66号)一致。

    四、开展成德绵眉资科技创新券互认互通试点
    按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成德绵眉资科技创新券互认互通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科基〔2020〕16号)要求,在科技创新相关的检验检测、资源开放共享等方面开展成德绵眉资科技创新券互认互通试点。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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