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相关部门,驻区金融机构、企业:
为促进我区金融业健康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根据区政府办印发的《龙泉驿区区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龙府办函〔2015〕64号),现就组织申报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一)鼓励提高基础金融服务能力
重点支持提高基础金融服务能力和覆盖率,推进金融服务均等化。
1. 支持内容:用于支持金融机构增设营业网点,布放自助设备和发展助农取款服务点。
2. 补助对象:驻区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
3. 支持方式:费用补助
4. 补助标准:(1)驻区银行新增营业网点每个补贴10万元,驻区保险机构新增经营性网点每个补贴5万元;新增自助设备(ATM机、CRS机)每台补贴2万元,新增助农取款电话POS机每台补贴1000元。每户银行、保险机构补贴的最高标准不超过50万元。
5. 补助条件:2017年度符合条件的驻区法人或一级支行以上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
(二) 引导增加信贷投放
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区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企业以及民生保障工程等的信贷投放。
1. 支持内容:用于支持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微企业、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民生及社会事业项目等的信贷投放。
2. 补助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3. 支持方式:奖励性补助
4. 补助标准:对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按每年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一定比例奖励,中小微企业贷款奖励比例为0.3%,重大产业项目贷款奖励比例0.15%,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及社会事业贷款奖励比例0.05%(以上各类贷款不重复统计)。每户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贷款平均余额是指一个年度内各月末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数。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规定执行。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民生及社会事业项目指区重点办核定的项目。
5. 补助条件:(1)驻区法人或一级支行以上的银行;(2)2017年度内符合条件的贷款余额比上年度增加且投放的贷款在区内,增量以人民银行或银监部门认定的为准。
(三) 引导传统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引导法人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机构)落户我区集聚发展。
1. 支持内容:用于支持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就及其分支机构落户我区集聚发展、做大做强。
2. 补助对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
3. 支持方式:费用补助
4. 补助标准:
(1)对新入驻的法人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机构),注册资本达1亿元及以上的,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达1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补贴100万元,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对新入驻的非法人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机构的分支机构,自其开业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30万元补贴。
(3)对法人型银行、分行和一级支行,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的,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法人型证券、期货、保险类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机构),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的,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
5. 补助条件: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龙泉驿区的各类金融机构(明确为非法人型的机构除外)。
(四)支持引进新兴金融机构
引导股权投资机构、融资租赁机构、资本要素交易所(公司)、金融控股集团等落户我区集聚发展。
1.支持内容:用于支持股权投资机构、融资租赁机构、资本要素交易所(公司)、金融控股集团等新兴金融服务机构到我区集聚发展。
2. 补助对象:股权投资机构、融资租赁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资本要素交易所(公司)、金融控股集团等金融服务机构。
3. 支持方式:费用补助
4. 补助标准:
(1)对新入驻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达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达5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补贴50万元,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对新入驻的法人型融资租赁机构,注册资本达1亿元及以上的,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达1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补贴100万元,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对新入驻的法人型互联网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补贴50万元,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4)对新入驻的已通过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资本要素交易所(公司),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补贴50万元,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5. 补助条件:2017年度新入驻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龙泉驿区并经相关有权部门认定的各类金融服务机构。金融服务机构包括股权投资机构、融资租赁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资本要素交易所(公司)、金融控股集团等。
(五)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
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我区中小微企业的担保(贷款)力度,支持其做大做强。
1. 支持内容:支持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力度。
2. 补助对象: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
3. 支持方式:费用补助
4. 补助标准:
(1)对在政府开展或认定的监管评级中晋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2)对主营业务中“小额、分散”业务占比达到60%以上、且业务对象中经开区主导产业企业占比达到3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5. 补助条件: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龙泉驿区的担保和小贷公司
(六)鼓励金融服务创新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和产品,更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1. 支持内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对科技企业开展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和知识产权融资;推出新涉农保险产品等创新服务。
2. 补助对象: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
3. 支持方式:奖励性补助
4. 补助标准:(1)对银行、小贷公司按其所服务单户企业年度融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10万元、单个机构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2)对年度推出2种以上新涉农保险产品且每种产品保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保险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机构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5. 补助条件:
(1)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龙泉驿区的金融机构;
(2)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产品须经监管部门认定。
(七)鼓励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多层次市场融资。
1. 奖励对象:2017年度期间符合条件,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龙泉驿区并列入我区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的企业。
2. 奖励标准:
(1)对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挂牌上市的区内企业,给予累计最高300万元奖励:经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完成工商变更的,给予50万元奖励;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再给予200万元补贴;成功上市后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主要证券市场发行股票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同时在境内外上市的可重复享受。
(2)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区内企业,给予累计最高100万元奖励:经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完成工商变更的,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后再给予50万元奖励。
(3)对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区域四板”)展示板、融资板或交易板挂牌并成交的区内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30万元奖励。
(4)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非上市企业,单笔融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每笔奖励融资企业10万元。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 奖励条件: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龙泉驿区并列入我区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的企业。
(八)金融人才引进和培养
对经区政府批准的高端金融人才调研、引进和培养项目给予奖励或补贴。奖励或补贴标准(以不超过实际发生数额为限)专题研究确定。
(九)其他支出项目
1. 对举办金融论坛、金融专题研讨会、提升龙泉驿区经济证券化行动、聘请金融专家授课、拟定全区金融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等专项工作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以不超过实际发生数额为限)专题研究确定。
2. 支持打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改革发展、支持购买金融服务以及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区政府确定给予支持的其他金融发展项目。奖励或补贴标准(以不超过实际发生数额为限)专题研究确定。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鼓励提高基础金融服务能力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申请设立经营网点或自助设备补贴的银行,需提供2017年度新设立的经营网点和自助设备分类统计表,同时提供银监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
5.申请设立经营网点补贴的保险机构,需提供2017年度新设立经营网点统计表,同时提供保监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
6.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引导增加信贷投放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小额贷款公司除外);
3.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申请新增贷款奖励的金融机构须提供2017年季度贷款余额变动表以及人民银行或银监部门提供的增量认定证明文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引导传统金融机构聚集发展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支持引进新兴金融机构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5年内不迁离的书面承诺;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2017年度提升融资性担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附相关证明材料);
2.省金融工作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政府开展或认定的监管评级中晋级的证明文件;
5.主营业务的行业分布和地区分布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六) 申报鼓励金融服务创新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专项资金申请表;
2.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小额贷款公司除外);
3.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监管部门核准开设新产品批准文件(验原件存复印件)以及保费收入证明;
5. 申请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补贴的,需提供2017年度在龙泉驿区开展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房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房屋及林权季度抵押贷款余额变动表;
(七)申报鼓励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3.拟上市企业申请奖励,须提供所属工商登记机构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验原件);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向说明;
4.拟挂牌新三板企业申请奖励,须提供所属工商登记机构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验原件);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须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的函(验原件)。拟挂牌四板企业申请奖励,须提供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证书(验原件);
5.采取其他直接融资方式单笔融资额达3000万以上的非上市企业申请奖励,须提供融资发行审批部门相关融资证明性文件,该项资金到位的银行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6.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时间
各金融机构、企业等申请专项资金,需于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原件于申报现场审核)报送至区金融办,逾期未申报的,视为主动放弃。
四、其他
本通知同时在“龙泉驿区公众信息”网上公布。请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