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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承担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已进行项目验收,或按有关规定已做终止处理。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第二十七条及《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各有关单位应退回相应财政专项资金(详见附表)。科技厅于2022年2月10日前向各有关单位发送了《四川省科技厅关于退回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至今未收到各有关单位退回的财政专项资金。
现科技厅将各有关单位应退回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情况予以通告。请各有关单位见此通告后,联系科技厅相关处室,办理退回财政专项资金事宜,并于5月10日前将退款凭证上传至四川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统(见下图)。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