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债券融资及“新三板”挂牌2020年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 202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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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内有关企业:

为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18〕71号)文件精神,根据《四川省鼓励直接融资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5号)有关规定,现就债券融资及“新三板”挂牌2020年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对象

(一)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发债并调回四川使用的非金融企业。(于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付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为成功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提供承销服务的境内主承销机构。

(二)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函,并成功挂牌(以取得同意挂牌函时间为准),且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以及为上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提供服务的推荐挂牌券商。

二、奖补标准

(一)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发债并调回四川使用的非金融企业,按下表规定比例给予分档分段贴息,当年累计贴息不超过500万元;对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发行人,在债券贴息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20万元;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按当年实际承销额债券规模的0.03%给予一次性激励补助;特定企业指融资用于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重点项目,以及发行双创专项债券、绿色债券、“一带一路”债券、扶贫债券、军民融合债券、社会效应债券等创新型专项债券的企业。

(二)对2019年度在“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50万元;对为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提供服务的推荐挂牌券商,综合考虑其推荐挂牌企业数量、服务质量、融资额度等相关因素,按平均每家券商10万元的标准给予差异化补助。




三、申报材料清单

(一)债券发行人及主承销商

1. 债券发行人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企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行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及利息支付凭证。

2. 债券主承销商申报材料包括:承销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承销机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与所服务企业签订的企业债券承销协议;所服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新三板”挂牌企业及推荐机构

1.“新三板”挂牌企业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全国股转系统同意挂牌复函(复印件);企业关于股票挂牌(或通过XX方式转让)的提示性公告;企业信息表。

2.“新三板”挂牌推荐券商申报材料包括:证券机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与挂牌企业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复印件);所推荐挂牌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同意挂牌函(复印件)及关于股票挂牌的提示性公告;推荐券商补助资金申报表;机构开户行、户名及账号(加盖鲜章,且户名须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机构名称一致)。

四、申报程序

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向注册地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4月29日前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包括审核报告及企业申报原始资料(一份)。

省属企业、债券主承销机构、“新三板”挂牌推荐券商于4月29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


附件:

附件1. 债券融资贴息奖补资金申报表

附件2.“新三板”挂牌企业信息表

附件3.“新三板”挂牌推荐机构补助资金申报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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