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德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德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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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经开区工信局、财政局,各区(市、县)经信(经科)局、财政局:
    为规范德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现将《德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德阳市财政局
    2026年2月10日


    德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省关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决策部署,聚焦“科技创新+先进制造”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有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和有关财经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德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方向)和市级配套支持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财政资金共同组成。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规范管理、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一)市经信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日常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支持重点;
    2.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我市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等文件;
    3.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及绩效管理,明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做好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指导和受理数字化转型项目申报、审核,按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5.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6.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统筹和资金保障,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试点工作实际,统筹保障地方配套资金需求;
    2.配合市经信局制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等文件;
    3.配合市经信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4.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德阳经开区、各区(市、县)经信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初审推荐,配合市经信局做好验收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四)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承担资金项目的主体责任;负责提出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参与德阳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企业和服务机构,并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规范管理的试点工作相关企业或符合条件的数字化服务机构。同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承担的项目符合国省市规定的数字化转型方向。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标准和具体条件按照《德阳市支持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若干政策》执行。支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事后补助、奖励、政府采购等方式,可以视情况采取事前、事中、事后补助方式。
    第七条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中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资金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公开申报类项目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按照“企业申报、县区初审、部门复审、联合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审批”等程序执行。企业按照项目申报通知开展申报;德阳经开区、各区(市、县)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负责项目的真实性审查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审查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以联合行文的形式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组织进行项目复审,组织专家进行专家评审,并对项目进行抽审,形成评审结果;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评审结果研究提出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并通过市经信局党组会议审议;市经信局将审议通过的项目资金安排情况进行社会公示(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公示结束后按要求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第九条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相关专项资金后,须专款专用,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相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加强核算管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项目主体、投资额、建设周期、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申报渠道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预算分解下达后,对按进度拨付的项目及时按进度拨付,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拨付后续资金;对事后补助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及时拨付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市经信局是资金整体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地经信部门是具体项目绩效的责任主体。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有效组织项目实施并按要求向当地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和效益指标等情况。当地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报送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市经信局、各地经信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保障绩效目标实现,并向社会公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各地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和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在申报、分配、拨付、使用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对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当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市级财政。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相关机构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6日,2025年9月7日至2026年3年11日(本政策施行之日前一天),参照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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