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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落实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财政金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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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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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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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金〔2025〕30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成都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银行机构,省担保集团,各融资担保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5〕6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5〕3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以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优化担保基金运行为抓手,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持续引领创业和带动就业,形成“财金协同扶持—创业不断发展—就业持续扩容”的良性循环,全力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就落实有关财政金融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
(一)政策内容。
支持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2025年4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小微企业申请额度由400万元提高至600万元。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金〔2023〕91号)执行。
1.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3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400万元以下的部分,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各市县财政部门按标准据实贴息,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预算安排给予市(州)、扩权县财政部门奖补。
2.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超过30万元、50万元以下的部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超过400万元、600万元以下的部分,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由省级财政承担90%、市县财政承担10%,各市县财政部门按标准据实贴息,省级财政根据清算结果予以补足。
(二)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本项政策提标部分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市县财政拨付程序按照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金〔2023〕91号)执行。提标部分贴息资金的省级分担资金采用“市县先行拨付、次年清算结算”的方式管理,即市县财政根据规定按季度进行拨付,次年与奖补资金一起进行年度清算,财政厅根据清算结果履行资金决策程序后,向市(州)及扩权县财政拨付。
二、优化担保基金运作模式
(一)政策内容。
用好用活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实行担保基金市(州)统筹并建立动态补充机制,实现担保基金良性运行。在全省探索推广“政银担”合作新模式,省担保集团充分发挥直担增信、再担分险、专业化管理优势,提升风险管控水平,财政通过保费补贴、业务奖补予以支持,充分发挥担保基金效益。
(二)实施程序。
按照《关于实施四川省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政银担”模式试点的工作方案》(详见附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地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贯彻落实《若干政策措施》中有关财政金融政策作为当前重大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组织做好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确保财政资金快速到位、政策尽快见效;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宣传工作,及时传达中省政策,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监测、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财政厅将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4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政策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四川省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政银担”模式试点的工作方案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2025年5月16日
附件
关于实施四川省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政银担”模式试点的工作方案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5〕6号),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功能,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运作模式,决定启动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政银担”模式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地区建设,进一步完善担保基金管理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方案,为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增量扩面夯实基础。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
对拟申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政银担”模式试点的地区,按照“市级统筹、良性运行、动态补充”的原则,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市(州)为主体进行申报。省级财政给予试点地区市(州)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奖补政策单列支持,对省再担保机构开展的试点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实施专项支持。2025年第一批试点地区落地,2026年试点覆盖范围逐步扩大,2027年在全省进行推广,通过试点地区的示范与带动,推动全省担保基金的管理模式、运营效率、政策保障更加成熟完备。
二、重点任务
(一)确定试点地区。
2025年—2026年分年确定1—2个市(州)为试点地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基本实现基金市级统筹。已实现或在试点年限内能够按照工作方案实现担保基金市级统筹;二是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良好。创业担保贷款近年开展情况较好,近3年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增速、争取中省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贴息)资金等指标在全省排名靠前;三是基金风险管控水平良好。担保基金回收率、贷款不良率、担保代偿率处于合理区间;四是根据当年试点情况确定的其他指标。
(二)建立担保基金市级统筹和“政银担”模式联动机制
1.担保基金市级统筹模式。
试点地区建立担保基金市级统筹模式,原则上应实现担保基金资金归集比例达到一定比例且由一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等。在实现担保基金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建立担保基金动态补充机制,将基金补充规模、频次与风险代偿情况、担保基金放大倍数等指标挂钩。原则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为本地机构,在试点地区无本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情况下,可由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2.“政银担”模式。
省担保集团创设“天府创担贷”专项产品,采用“总对总”合作模式,由担保基金、银行机构、国家融担基金、省再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参与分险,强化直担增信和再担分险协同。
(三)明确业务规范。
1.确定支持对象。贷款对象应满足《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及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金〔2023〕91号)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范围,并经相关部门认定。
2.完善分险机制。“天府创担贷”由担保基金、银行机构、国家融担基金、省再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共担风险。设置担保体系代偿上限及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充上限。在有国家融担基金分险的情况下,原则上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国家融担基金20%、省再担保机构20%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按照60%比例对贷款本金进行分险;在没有国家融担基金参与分险的情况下,原则上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省再担保机构25%、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5%)按照50%比例对贷款本金进行分险。
3.优化业务流程。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银行机构负责对其申请的贷款进行贷前调查、审批、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并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批量推送。省再担保机构根据产品需要建立批量担保业务和传统担保业务通道。
三、实施步骤
(一)申报评审阶段。
1.组织申报。试点申报工作由市(州)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参与,有意愿申报的地区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编制申请报告,确保试点任务清晰、实施路径明确、资料真实有效,于每年4月底前(2025年6月20日前)将申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财政厅。逾期未报视同放弃,财政厅将不再受理。
2.组织评审。财政厅于每年5月中旬前(2025年7月10日前)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以及相关行业专家等召开评审会,结合工作方案和申报情况,对试点申报地区上报申请进行评审,确定初选名单并在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结合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确定试点地区名单。
(二)试点实施阶段。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天府创担贷”专项试点实施方案,会同省担保集团持续推动担保基金“政银担”模式落地落实;按季报送担保基金业务开展情况,于次年1月20日之前报送年度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特色亮点工作等。
(三)总结提升阶段。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及时总结试点地区先进经验和做法,视情况召开试点地区经验交流会。通过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在后期推进过程中不断优化、完善相关工作,总结形成一批在全省内有影响力的试点成果。
附件
关于落实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财政金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
http://czt.sc.gov.cn/scczt/qtwj/2025/6/13/9ec9205f80bd41349858893283cfc80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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