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调整《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企业首席健康官制度的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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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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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第783号令)有关条款要求,经管委会同意,我局对《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企业首席健康官制度的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成高管办发〔2024〕21号)(以下简称《政策》)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将《政策》正文内容第七条“其他事项”中“(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成都高新区注册、纳税,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园区、楼宇运营管理机构和个人”修订为“(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成都高新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园区、楼宇运营管理机构和个人”。《政策》其他事项不变,继续有效。《成都高新区卫生健康局印发〈关于深化企业首席健康官制度的政策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成高卫健发〔2024〕6号)相关内容同步调整。


    成都高新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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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调整《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企业首席健康官制度的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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