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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南岸区2025年智慧农业综合示范基地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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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通知
公示公告
管理办法
产业分类
申报分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社会单位:
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5〕15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市级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渝财农〔2024〕108号)要求,现将南岸区2025年智慧农业综合示范基地项目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
(一)智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智能感知网络的完善、农业灌溉与施肥系统的升级、农业生产环境调控设施的构建等方面。
(二)智慧农业生产技术应用。支持智能农机装备的推广、农业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深化应用、“天空地”一体化监测体系的强化等方面。
(三)智慧农业全产业链打造。支持农产品流通数字化推动、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数字化改造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完善等。
(四)智慧农业技术创新与研发。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支持、智慧农业科技领军企业的培育等方面。
(五)智慧农业服务体系优化。支持加强智慧农业技术的推广服务、培养智慧农业人才、创新智慧农业金融服务等方面。
二、申报主体
按照财政支农资金“统筹整合、集中投放、打造亮点”的使用思路,南岸区2025年智慧农业综合示范基地项目重点支持涉农镇街、南岸区(含重庆经开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备案的有数字化项目运营经验的国企、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农业类社会组织等主体申报,要求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失信记录。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坚持“公开申报、竞争立项、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原则,按照“公开、评审、筛选、公示、上报、批复”程序进行申报。区农业农村委在南岸区人民政府网公告项目申报文件(通知、指南)5个工作日。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按照项目申报指南文件要求自愿申报并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不得代编代报)。区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申报方案,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并将项目汇总实施方案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审核,同时在南岸区人民政府网将评审结果(含项目名称、支持对象、支持内容、补助金额、实施要求和受理异议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公示。市级备案核查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委联合下达项目批复,并在南岸区人民政府网进行公告。
区农业农村委加强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指导,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范标准、建设期限、资金投入概算及来源、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明确实施主体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任务量、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内容。
申报单位应于2025年6月11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2)以正式文件同时报区农业农村委(逾期不予受理),并对上报方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准确性、严肃性负责,项目需在2025年11月30日前完工。经市级备案审核同意和区级下达项目批复的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变更的按实施单位书面请示、区级审核研究、市级核准同意的原程序报批。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名称设置项目资金明细账,实行专款明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原则上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相同)不能重复享受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不含贴息);凡是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拖欠流转农民土地租金、拖欠农民工资、拖欠产品收购资金的,存在“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且未整改到位的,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单位一律不得申报。
四、项目实施
(一)及时实施。区农业农村委、各涉农镇街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内容及时实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并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二)资金监管。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严禁列支“三公”经费及以学习考察为名的参观旅游支出。要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机关事业单位习惯过紧日子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20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监管的通知》(渝财预〔2024〕13号)等文件,并按照规定积极配合审计、监督部门开展的相关检查。
(三)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及时形成工作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
(四)项目管理及验收。按照《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纸质件以收到时间为准,电子档以实际上传时间为准,逾期或未按规定形式上报项目申报有关资料的,视为无效申报。
(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文档格式和删减栏目。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区农业农村委:陈莎,联系电话:62601861,邮箱:1574405153@qq.com。
附件:1.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承诺书
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6月5日
附件
附件1-2.docx
原文链接
https://www.cqna.gov.cn/zwxx_254/gsgg/202506/t20250605_14687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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