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全市产业园区“优化提质、特色立园,赋能增效、企业满园”行动部署,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促转化攻坚行动,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努力为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区科技局牵头起草了《成都市双流区深入推进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至2025年6月13日。
二、反馈形式
公开征求建议意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区科技局提出建议意见。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的请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联系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东路1段59号,邮政编码:610200。
(二)通过电话反馈:028-85615883。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cdsslqkxjsj@163.com。
附件:成都市双流区深入推进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双流区科学技术局
2025年5月15日
附件
成都市双流区深入推进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市委、区委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市产业园区“优化提质、特色立园,赋能增效、企业满园”行动部署,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促转化攻坚行动,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努力为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政策
(一)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1.壮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纳入双流区高新技术企业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库当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叠加奖励;对通过复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加大对科技创新骨干企业培育力度。鼓励区内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对载体培育壮大的科技型企业到四川双流经济开发区、成都芯谷产业园等符合规划要求的产业园购买工业用地自建厂房或购买现有标准厂房扩大生产规模的,按照企业购买当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相较上年度增幅30%(含)以上的,给予载体运营方1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同一载体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初创科技企业发展。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均达到30%(含)以上、60%(含)以上、10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2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关键技术协同攻关,对企业单独或联合高校院所承担国家、省级的“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重点研发专项和科技重大专项(仅限研发类、成果类),按国拨经费的30%、省拨经费的15%,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围绕双流区主导产业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需求,通过区级“揭榜挂帅”科技计划项目开展研发创新。
5.加大企业技术研发力度。对研发费用在2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上年度增量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研发费用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二)着力构建多元协同的创新生态
6.加快建设运营高能级创新平台。对首次认定重点实验室,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建设主体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高校院所、企业在双流建设以成果转化为导向的新型研发机构,对获得省级、市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省级30%、市级20%的支持资金分别给予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
7.打造一批高水平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省级孵化器和新纳入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运营机构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减免企业用房租金和提升企业服务水平,对被上级绩效评价为优秀且获得上级绩效资金支持的,分别按国家级30%、省级20%的实际到位资金给予载体运营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奖励。
8.聚焦“立园满园”培育优质企业。鼓励市级以上(含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引进培育更多优质企业,对新培育1家准独角兽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不含复审认定,下同),按2万元/家标准给予载体运营方一次性奖励;对新培育1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按5万元/家、3万元/家标准给予载体运营方一次性奖励;对新培育1家新经济示范企业、新经济“双百企业”,分别按5万元/家、3万元/家标准给予载体运营方一次性奖励;对新培育1家主板、科创板上市(挂牌)企业,按20万元/家标准给予载体运营方一次性奖励。单家载体运营方培育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9.高质量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和特色科普基地。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建站主体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按4:3:3分三年发放。支持科普基地建设,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普基地,按国拨资金的50%、省拨资金的3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
10.加快布局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支持驻区高校院所、产业园区、企业单独或联合建设一批面向社会开放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等,经省市认定备案后,按省市实际到位资金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900万元的补助。自获得备案次年起,按照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连续2年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累计不超过20万元、80万的补贴。鼓励通过中试验证的项目在双流孵化落地,对在本区域落地产业化的中试项目,优先给予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
(三)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
1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创业大赛奖或承担国家、省级、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其获奖项目或重大科研成果在双流实现产业化落地的,按固定资产投资10%的比例,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购买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非关联单位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的4%给予技术吸纳方单个合同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12.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鼓励创投机构加大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对创投机构、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投资区内科技种子企业、初创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属性强的企业或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且投资期超过1年,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资金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单个机构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申请普惠政策性金融产品,对获得“科创贷”贷款的企业,按照市级奖补到位资金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13.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绩效评价为优秀且获得上级绩效资金奖励的,分别按国家级30%、省级20%、市级10%的实际到位资金给予机构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机构组织。近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三、附则
本政策所述科技型企业,是指经国家、省、市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
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调整执行,涉及条款与成都市双流区其他政策相重叠的,按照“从新、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3年);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本政策涉及条款由成都市双流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