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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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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通知
公示公告
管理办法
产业分类
申报分类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
本次联合基金包括量子科学、氟硅材料、肿瘤防治、智慧计算、生物医药、慢病防治、智能交通、工业智能制造和气象创新联合基金。
二、申报条件及有关事项
(一)项目依托单位须为山东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基础条件,管理运行规范。省外单位申报的,需联合省内单位作为依托单位。
(二)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联合基金项目:
1.项目申报人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且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
2.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4.申报重点支持项目须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基础研究项目(课题)。
(三)同一科研人员同一年度(2024年度)牵头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量不超过1项。项目负责人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项目参与人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每名科研人员用于在研和在申报项目的年度工作总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在省科技厅其他限项范围内的不得申报。
(四)项目申报人不得在同一年将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以不同项目类型、由不同申报人或经不同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将已获资助的项目重复提出申请。
(五)项目参与人员与申报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人员所在单位视为合作单位,合作单位不超过2家。依托单位须对合作单位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负责,与所有合作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作为申报材料上传。联合申报协议须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任务、目标、责任和经费(包括省拨财政资金和自筹经费等),附合作单位参与人员名单并承诺参与人员为合作单位全职全时科研人员。联合申报协议应覆盖全部项目周期。
(六)申报书中联合基金名称选择相应领域联合基金,项目类型根据申报的指南方向选择重点支持项目、一般项目或培育项目,项目名称应根据研究方向和具体研究内容拟定,原则上不允许直接使用研究方向作为项目名称。
(七)联合基金项目采取定额补助方式支持,超出定额补助的部分由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八)联合基金的申报、评审、管理和资金使用等按照《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协议组织实施。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获奖及成果报道等,应当注明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资助和项目立项编号或做有关说明。
(九)项目依托单位、项目申报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和相关证明、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行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后果。
(十)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应认真开展审核工作。对形式审查通过率低的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将采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限项等措施。
(十一)鼓励项目实施与人才培养引进、创新平台建设紧密结合;鼓励具有合作基础的省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申报;鼓励青年科学家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鼓励受聘于省内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
(十二)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不得申报项目。省科技厅直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与项目申报的,按照省科技厅党组《规范干部职工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方式
指南在山东省科技云平台(*** /> 项目申报人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2024-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系统),使用省政府统一服务门户注册的个人账号在线填报。项目申报实行依托单位审核、主管部门推荐制。
四、时间要求
(一)项目申报人网上申报、提交及依托单位审核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15:00至2025年1月9日17:00,主管部门审核提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17:00。请项目申报人、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合理安排时间,避免临近系统关闭时集中上传或审核,由于上传或审核时间问题造成的后果由项目申报人、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自行负责。
(二)请主管部门于1月13日前将项目推荐表电子版及扫描件(加盖公章)发送至邮箱sdnsf@shandong.cn。
科技云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531-51751080
申报业务咨询电话:0531-51751138、0531-51751109
附件:
1.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申报书模板
2.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推荐表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2月30日
原文链接
http://kjt.shandong.gov.cn/art/2024/12/30/art_13360_10317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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