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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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智能制造提质升级行动计划(2022一2025年)》《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按照《山东省智能制造场景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培育认定办法》(鲁工信装〔2022〕42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济南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培育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附件:济南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11日


    附件
    济南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培育认定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先进制造业强省行动计划(2022-2025)》《山东省智能制造提质升级行动计划(2022—2025年)》《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加快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开展多场景、全链条、多层次应用示范,助推工业强市建设,引领制造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山东省智能制造场景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培育认定办法》(鲁工信装〔2022〕42号),结合工信部等5部门开展智能制造示范行动、省工信厅开展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通知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是企业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在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运维成本、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产品不良率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技术水平先进、质效提升显著、示范作用突出的覆盖智能制造典型场景的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的智能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济南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培育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确定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济南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评估、认定、考核和撤销工作;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初审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报济南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需具备以下要求:
    (一)申报主体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规定。
    (二)申报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所在地在济南,已经建成并投入正常使用。数字化车间建设内容需至少覆盖智能制造典型场景中生产全过程中的5个环节,智能工厂建设内容需在数字化车间基础上,再至少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和供应链全环节中的3个环节,在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运维成本、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产品不良率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
    (三)企业须已在“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分平台”完成自评估并达到3级及以上(平台网址:*** />    (四)申报企业应积极打造智能制造场景,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在所属行业具备独特智能制造实践模式和方法,智能制造水平应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形成了较成熟、可复制、能推广的先进经验和有效模式,能够带动同行业、相关行业或产业上下游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推动实现高端、智能、绿色发展。
    (五)智能制造实践取得技术突破,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安全可控,解决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六)申报企业须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近3年发生过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处罚的;
    (三)近3年有偷税漏税、失信惩戒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已被评为市级及以上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标杆)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聚焦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需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围绕重点行业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认定工作,每年下发通知组织申报,提出具体要求。企业对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我评价,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所在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统一推荐上报。
    第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并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结合实地核查,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估评价,提出审核意见,提请工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管理服务
    第九条被认定为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市、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积极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推广经验,提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智能制造水平,构建阶梯式培育机制。
    第十条对获得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监测评估。对监测评估不达标的企业,积极梳理企业在智能化改造方面的问题、困难和诉求,统筹谋划,分类施策,为企业提供精准指导服务。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称号。
    (一)企业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相关规定或其他违法行为。
    (二)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运行监测评估不合格经整改仍未能达标的企业。
    (四)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五)有其他影响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二条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可经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更名。
    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外,在协同创新、技术改造、供需对接、人才引培、融资对接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各区县(功能区)对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支持并加强跟踪服务。原则上市级、省级、国家级逐级推荐选拔。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参考指引、关键要素、申报材料要求等,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并适时动态化调整。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济南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济工信装备字〔2021〕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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