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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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有效促进成都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大力推进“两个带动”的意见》(川府发〔2012〕33号)精神并参照《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农业休闲、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其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和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由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或税务解缴关系所在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确认,报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每年申报认定和两年一监测的认定监测制度,具体申报及监测时限以当年市农业农村局文件通知为准。
    第四条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的扶持政策。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须按照市农业农村局要求,及时逐级报送有关经营情况。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报和监测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农产品电商)、农业休闲、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的企业。
    (二)主营业务占比。
    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年销售(交易)额或涉农主营业务年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加工型企业:企业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比较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从生产基地、专合组织、家庭农场、农户和龙头企业中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带动农户数达到1000户以上。
    2.生产型企业: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300万元以上。
    ①种植业。基地面积在500亩以上。
    ②养殖业。年出栏生猪10000头、年出栏肉羊2000只、年存栏蛋鸡10万羽、年出栏肉鸡10万羽、池塘养鱼面积100亩或流水养鱼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其他种类参照执行。
    3.流通型企业:农产品交易市场(含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企业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
    4.农业休闲型企业: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
    5.农业社会化服务型企业: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服务农业面积10000亩以上。
    6.其他类型企业:农药生产企业和农机销售企业,企业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企业基地和带户规模的认定,以基地和农户所在地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对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市场交易额、电商年交易额、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的产销率等的认定,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互联网数据为准。
    由农业产业化成都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四川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控股,且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休闲、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均可享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同等待遇。
    (四)经营业绩。
    1.加工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
    2.生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
    3.流通型企业:(1)交易市场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含);(2)配送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3)电商企业年销售收入0.5亿元以上(含)。
    4.农业休闲型企业:年综合收入500万元以上(含)。
    5.农业社会化服务型企业:年服务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
    6.其他类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
    (五)企业效益。
    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主营业务年销售利润率10%以上,生产型企业、加工型企业的产销率达到90%以上。
    (六)企业信用。
    企业近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七)企业竞争力。
    企业有自主产品、有自主注册商标(品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质量管理标准体系等相关管理要求。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向工商注册登记或税务解缴关系所在地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
    第七条按照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包括现场考查)的真实性、完善性,筛选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填写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同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统一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申报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近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承诺函;
    (二)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
    (四)成都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五)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个年度的审计报告,且其财务报表附注中要有主营农产品销售(交易)额或涉农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销售(交易)额或总收入比重、资产负债率的数据;
    (六)企业基地和带户规模的认定审核意见。
    以上申报材料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要加盖企业鲜章。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经实地核查后确认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条经市农业农村局确认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名单予以认定。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定期运行监测,优进劣汰,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季报监测信息上报制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前一周内填报有关统计表,由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运行监测评定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市农业农村局发出运行监测评定通知。
    (二)被监测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按第八条要求,将监测材料逐级报送审核评定。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汇总,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初审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审定。
    (三)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审定,审定结果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公布运行监测结果。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报市政府同意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具备以下条件并履行以下手续:
    1.经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2.变更后企业应符合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审条件;
    3.向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地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
    4.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并提供单位盖章复印件;
    5.由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和备案。
    第十五条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一)企业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发生了经当地安监部门确认为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二)企业近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三)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运行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监测材料的。
    第十六条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原则上应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农产领发〔2015〕1号)同时废止。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动态监测,以新办法和当年下发的监测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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