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18〕32号),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降低税费成本
(一)支持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方式: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咨询电话:12366
(二)支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方式: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咨询电话:12366
(三)支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支持方式:针对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于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咨询电话:12366
(四)对特殊困难企业实行延缴税款
支持方式: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的企业,向属地税务机关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后,逐级报省级税务局批准。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咨询电话:12366
(五)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支持方式:对接省级相关部门,严格贯彻执行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责任处室: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
咨询电话:61887105
(六)清理中介服务收费
支持方式:全面开展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自查;审批部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对必要的经费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责任处室: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
咨询电话:61887105
(七)降低报建成本
申报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施工标段进度分期分批开工建设的,在满足核发施工许可的基础上,按实际开工报建面积核缴基础设施配套费。
支持方式:将原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总建设规模一次性核缴,调整为按实际开工报建面积分期核缴。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处室:计财处
咨询电话:61889325
(八)免收施工图审查费
申报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满足基本建设程序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的首轮审查。
支持方式:从“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系统”中确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费用由政府承担。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处室:科设处
咨询电话:61889338
(九)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申报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企业。
支持方式:
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从5%调整为最高3%。
2.未被纳入“重点监管”或“市场禁入”名单的建设单位、本地施工企业以及在蓉承揽业务满五年的外地施工企业,可使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商业担保函代替现金缴纳。
3.近三年在“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中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本地施工企业或在蓉承揽业务满五年的外地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达到2A级及以上的建设单位,以及选择符合使用信用担保条件的建筑企业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建设单位,可采取信用担保方式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4.对确需缴纳现金保证金的,实行单个项目500万元封顶、同时承揽多个项目的独立法人企业1000万元封顶。已按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且无现行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按以上规定退还超出部分。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处室:建管处
咨询电话:61889317
二、降低用工成本
(十)支持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保
支持方式: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向其社会保险参保关系所在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认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缓缴期间企业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一次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缴缓缴费用。补缴后,企业生产经营仍有困难的,可再次申请缓缴,累计缓缴期限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处室:市社保局
咨询电话:87706762
(十一)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支持方式: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在5%-12%范围内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责任单位:成都公积金中心
责任处室:归集管理部
咨询电话:86280451
(十二)差异化配缴住房公积金
支持方式:企业可以根据人才政策,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在5%—12%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各类职工差异化的单位配缴比例。
责任单位:成都公积金中心
责任处室:归集管理部
咨询电话:86280451
(十三)简化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
支持方式: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可申请在1%-4%范围内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经批准后在缓缴期限内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或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责任单位:成都公积金中心
责任处室:归集管理部
咨询电话:86280451
三、降低用地成本
(十四)优化年度计划分配
支持方式:在全年计划分配中,重点保障全市66个产业功能区及园区建设项目用地,除按规定单列计划外,倾斜安排40%的计划用于工业园区。对纳入省级重点推进项目清单的项目,落实由省级安排70%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级匹配30%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市自然资源局规划处
咨询电话:61889122
(十五)支持工业用地短期出让、租赁
支持方式:全面采取5-10年租赁、不超过20年短期出让方式,到期后可申请续期。采取短期出让或租赁的,按照50年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计算年均出让价款或租金,并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5年以下(含5年)的租赁,一次性缴清土地租金;5年以上的,首笔价款只需一次性缴清5年的土地租金。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市自然资源局产业处
咨询电话:61889237
(十六)支持使用标准厂房
申报条件:符合先进制造业产业园区定位、租赁两层(不含层高8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及以上多层标准厂房(1万平方米以上,70%建筑面积为非自用)的企业。
支持方式:入驻后自达到产出要求次年起,连续三年按每月6元/平方米给予最高100万元/年/户的租金补助,并以项目为单位申报、核拨。各区(市)县财政部门结合上级项目资金安排,统筹用好本级预算资金。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园区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1619
(十七)支持建设配套服务设施
支持方式: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建设研发设计、销售、行政管理及员工倒班房、集体宿舍、食堂等配套服务设施,由区(市)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明确配套服务设施的范围、类别,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或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配套服务设施土地用途仍按工业用地管理,不得单独办理产权和分割转让。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各区(市)县
责任处室:市自然资源局产业处
咨询电话:61889237
(十八)降低工业用地价格
支持方式:对各产业功能区及园区属于鼓励类的工业项目,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按不低于年均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的,可按不低于年均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标准的50%确定土地年租金起始价。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各区(市)县
责任处室:市自然资源局产业处
咨询电话:61889237
(十九)细分项目用地类别
支持方式:对总部、办公、科研等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提出产业准入条件(产业类型、业态、持有比例等)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起始(叫)价可以低至出让地块所在地商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竞得后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对重大服务业产业化项目用地,将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综合考虑产业政策因素(产业类型、产业形态、产业规模及自持比例等),可按不低于宗地评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叫)价。对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养老等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其项目营利性、非营利性。使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其他服务设施用地的营利性项目,土地起始(叫)价可以低至宗地所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竞得人自持房屋产权比例不得低于70%;投资建设非营利性项目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各区(市)县
责任处室:市自然资源局产业处
咨询电话:61889237
(二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支持方式: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园区内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对新增的工业厂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及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并报产业部门备案后,对利用老旧厂房及其他非住宅性空闲房屋用于从事众创空间、文化创意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宗地和建筑,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各区(市)县
责任处室:市自然资源局产业处
咨询电话:61889237
四、降低用能成本
(二十一)降低办电成本
支持方式:供电企业对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电动汽车充电站、电能替代用户的外部供电设施建设出资界面延伸至用户红线处,供电企业全面取消用户临时接电费收取。
责任单位: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责任处室:国网成都供电公司营销部、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营销部
咨询电话:86073186、68367123
(二十二)小微企业及低压用户“零成本”接电
支持方式:对具备在供电企业直接装表立户条件的小微企业及低压用电客户实施“零成本”接电,其电能表及以上供配电设施全部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降低小微企业接电电压等级门槛,将城市及农村城镇区域低压项目接电容量分别由100千瓦和50千瓦提升至160千瓦和100千瓦。
责任单位: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责任处室:国网成都供电公司营销部、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营销部
咨询电话:86073186、68367123
(二十三)开展配售电业务改革试点
支持方式:通过市场化方式依法成立的售电公司为企业开展售电服务,由售电公司制定优质供电服务细则和企业用电申报指南。鼓励符合条件的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各类园区企业可由售电公司捆绑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电力处
咨询电话:61885827
(二十四)降低一般工商业用户电价
支持方式:全面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下调10%”政策,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清理,推进一般工商业与大工业用电同价,同价后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处室:资源价格处
咨询电话:61885631
(二十五)降低电能替代用电价格
申报条件:新建电锅炉(大工业用电)、电窑炉(陶瓷、玻璃制造)和改造燃煤、燃油、燃气工业锅炉的电能替代项目。
支持方式:执行单一制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105元,用电量实行预结制,到户电价每千瓦时按0.38元预结;市场化交易完成后,按市场化交易结算到户电价。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处室:资源价格处
咨询电话:61885631
(二十六)扩大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市场规模
支持方式:
1.争取省上进一步放宽我市直购电交易执行范围,所有符合条件已核定输配电价的用电类别企业均可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2.对大工业用户丰水期用电量超过基数的增量部分执行富余电量政策,富余电量交易价格的输配电价为每千瓦时0.105元。
3.鼓励企业参与丰水期低谷时段弃水电量交易,弃水电量到户电价由弃水电量交易价加输配电价构成,执行单一制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105元,其中大工业用户使用的弃水电量不计入富余电量。
4.开展绿色高载能企业跨省联动交易试点,对重点优势企业开展全水电交易。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电力处
咨询电话:61885827
(二十七)支持天然气大用户转供改直供
支持方式:具备直供条件的企业向属地能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能源管理部门会商规划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管线路由意见;市经信局会商中石油、中石化等气源供应单位于60个工作日内落实直供方案。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燃气与成品油处
咨询电话:61885846
(二十八)实施重点企业用气专项优惠
申报条件:年用气量100万立方米以上,且符合我市“5+5+1”重点产业方向的企业。
支持方式:企业向属地能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能源管理部门组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具体气价优惠方案,采取减免燃气工程安装费、季节差价等方式实施优惠。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燃气与成品油处
咨询电话:61885846
(二十九)缩短天然气预付款周期
支持方式:定期会商中石油、中石化等气源供应单位,缩短企业天然气预付款和结算周期。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燃气与成品油处
咨询电话:61885846
五、降低物流成本
(三十)增开国际客货航线
支持方式:支持国内外航空公司、快递企业、物流集成商以直飞客运航线、全货机航线、包机航线等形式新开和加密成都国际客货航线网络,优化完善国际航点布局,加快形成通达全球区域中心城市的48条商务航线、通达全球航空枢纽的14条全货机航线和通达世界主要旅游目的地的30条文旅航线网络体系。到2022年,国际客货航线数量突破120条。
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
责任处室:民航发展处
咨询电话:61886117
(三十一)扩能国际铁路货运班列
支持方式:优化“四向拓展”班列网络布局,建立完善国际铁路班列、国际铁海联运班列、国内互联互通班列高效衔接的班列网络体系,加快打造7条国际铁路班列和5条铁海联运通道,形成以“公共班列为主体、精品班列为特色、定制班列为补充”的班列服务网络体系。支持货量较大、需求稳定的大型制造企业、商贸企业、货代企业通过国际班列开展业务,并按照量价捆绑原则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
责任处室:多式联运处
咨询电话:61884023
(三十二)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支持方式:鼓励企业通过中国(四川)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免费开展企业资质办理、许可证件办理、原产地证办理、运输工具申报、舱单申报、货物申报等国际贸易相关业务,丰富完善“单一窗口”出口退税、金融服务、信用保险、报关报检查询等服务功能。
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
责任处室:口岸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4021
(三十三)推行空港口岸“7x24小时”通关服务
支持方式:全面实行航空口岸“7x24小时”通关服务,全天候保障所有国际航班、国际旅客通关;除出入境旅客外,对所有进出口货物及跨境电子商务货物实现随到随检、快速通关。
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
责任处室:口岸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6104
(三十四)实施政府购买口岸公共服务
支持方式:减免空港国际快件中心、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操作费用、转运费用及与机场货站、停机坪之间的驳费用。减免铁路、公路口岸短转费、吊装费、配合查验费等基础性服务收费。
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
责任处室:口岸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6104
(三十五)降低双流国际机场国际货站处置费用
支持方式:将双流国际机场货站货物处置费收费标准降至与周边机场货站收费水平持平。
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
责任处室:民航发展处
咨询电话:61886115
(三十六)降低进出口环节成本
支持方式: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项目,在中国(四川)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各口岸作业现场和口岸经营管理单位网站上公布收费目录清单,明确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清单以外一律不得收费。
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
责任处室:口岸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6104
(三十七)实施货车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
支持方式: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确定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对装载鲜活农产品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80%以上,且没有非鲜活农产品混装行为的车辆,免予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进出泸州和宜宾水运集装箱港口且正常装载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其四川省内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计重收费标准的40%收取。对使用四川ETC卡且正常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其四川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按计重收费总额的95%收取。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公路处
咨询电话:61887373
(三十八)实行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
申报条件:取得交通运输部门营运资格的货运车辆。
支持方式:综合性能检测中的安全项目直接采信安全技术检验结论,在年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均可同步进行安检、综检和环检,不再重复检测和收费。货车只需一次上线、一次检测和一次收费即可完成公安交管、交通运管部门及环保部门的车辆年检年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咨询电话:87850073
(三十九)开通绿色通道集中办理车管业务
申报条件:需一次集中办理多台车辆登记上牌等车管业务的客货运输企业。
支持方式:报请省交警总队同意,提供上门查验服务及延时服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咨询电话:87850073
(四十)对标准化城市配送车辆和新能源物流车给予入城和通行便利
支持方式:对被认定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企业的标准化城市配送车辆优先保障入城需求;对持有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并被认定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企业的标准化冷链配送车辆给予城区道路全时段通行权;对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给予入城不受限政策。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交通管理局
咨询电话:86406878
(四十一)支持补办《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
申报条件:车籍在本市行政区域;车辆处于检验有效期内;车辆尾气排放达到“国IV”及以上排放标准;核定载质量在5吨(含)以内(水泥砼罐车除外)。
支持方式:补办《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交通管理局
咨询电话:86406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