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德阳市旌阳区优秀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pdf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引进、集聚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引领作用,抢抓“一带一路”、成渝双城经济圈、成德眉资同城化等重大发展机遇,为旌阳区争创全国县域经济“百强区”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根据省、市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旌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重点围绕我区教育、卫生、科技等领域急需紧缺优秀人才需要,实行条件管理,明细分类,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原则。
第二章 范围条件
第三条 引进人才适用范围
第一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优秀人才。
第二类:QS 发布本年度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 100 名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职业资格高级技师资格、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QS 发布本年度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 100 名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四类: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围绕我区重点支柱产业有前瞻性、起引领作用的专业类或管理类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引进人才需同时满足条件(一)、(二)、(三)且满足条件(四)、(五)、(六)之一:
(一) 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
(三) 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
(四) 在旌阳区区域范围内创办企业满一年,且企业注册税收缴纳关系均在旌阳区;
(五) 通过组织或人社部门组织的公招考试、考核招聘、公开遴选三种形式进入旌阳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六) 与注册税收缴纳关系均在旌阳区的企业、社会组织、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在旌阳区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五条 安家补贴
本办法实施后首次引进到我区工作的人才,由区财政分5 年平均发放安家补贴。
第一类补助 5 万元/人,第二类补助 2 万元/人,第三类补助 1万元/人,第四类高层次人才根据“一事一议”原则视情况给予补助。
第六条 住房补贴
(一)购房补贴本办法实施后首次引进到我区工作的人才,自引进之日起,
1年内在我区购买首套商品住宅(本人及其配偶在德阳主城区范围内均无自有商品住宅,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分 5 年平均给予购房补贴。
第一类补助 20 万元/人,第二类补助 5 万元/人,第三类补助 1万元/人,第四类高层次人才根据“一事一议”原则视情况给予补助。
(二)租房补贴
本办法实施后首次引进到我区工作的人才无自有商品住宅的(本人及其配偶在德阳主城区范围内均无自有商品住宅),自引进之日起1 年内可申报入住人才公寓。若不能入住人才公寓,可享受2 年的租房补助。
第一类每人补助 1000 元/月,第二类每人补助 800 元/月,第三类每人补助 500元/月,第四类高层次人才根据“一事一议”原则视情况给予补助。
特别说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人才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不可同时享受。如夫妻双方均属引进人才的,按其中人才层次最高者申报,补贴金额可在原基础上溢50%享受住房补贴。
第七条 户籍关系办理
引进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子女需将户口迁入我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并提供绿色服务通道。
第八条 子女入学
引进人才子女有就学需要的,由区教育局负责按规定就近安排到公办幼儿园或中小学校就读。本条适用于第三条规定的第一类人才。
第九条 配偶安置
引进人才夫妻异地的,可安排配偶到我区就业,本条适用于第三条规定的第一类人才。安置原则如下:
(一) 原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报区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委编办负责落实编制,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落实人员调动工作。
(二) 原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员的,可根据企业需求及个人情况协调安排到我区同类性质企业。
(三) 原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区人社局根据个人情况优先向本地重点企业推荐。
第十条 引进人才绿色服务通道
(一) 引进人才受用人单位编制、职称等限制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区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共同协商予以解决。
(二) 全职引进的一类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纳入全区高层次人才管理范畴,享受“天府英才卡·旌英卡”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区人才引进和后续培养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审定人才引进需求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和督查督办人才引进和后续培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区级各相关主管部门是人才引进和后续培养的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本行业系统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和配套政策,并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后续培养的主体。用人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培养人才人选、搭建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提供特定生活保障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人才的引进、培养以企业为主体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的引进、培养,由区人才办、区人社局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人才需求,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引进、培养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评审认定程序
(一) 申报。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负责受理,具体申报时间以区委组织部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二) 审查。引才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组织专家复审,提出初步名单。人才引进单位负责提供引进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或聘用合同,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实际给付劳务报酬证明材料(解款单、银行薪流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 审定。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审议经复审合格的人才享受政策申请,确定正式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关部门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执行有关政策。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人才在我区工作所需的各项条件,做好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引进人才的创新能力和在我区社会经济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进行鉴定考核。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所在单位未积极创造人才工作所需各项条件或引进人才管理期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调离旌阳的,停发本政策所列各项补贴。
第十七条 每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区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配合,按年度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享受当年相关奖补待遇,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不再纳入引进人才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 纳入我区引进人才范围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人才管理资格,并追回已享受的相关人才经济待遇,且不得再次申报我区各类人才项目和计划。
(一) 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引进人才资格。
(三) 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管理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五) 其他应予以取消人才管理资格的情况。
第十九条 由区财政单列设立旌阳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后根据人才引进后续培养实际情况,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后适当增加。
第二十条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区人才办、区财政局共同管理。经批准的人才引进项目和计划,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申报各项补贴,经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区财政局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落实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与旌阳区现行其他相关人才激励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落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