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成都市压缩天然气(以下简称CNG)汽车定点改装企业(以下简称改装企业)管理,规范车辆改装作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从业人员技能素质,确保车辆改装工作规范、有序、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天然气汽车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产业〔2015〕419号)、《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及《天然气汽车改装企业规范》(DB51/T2146-2016)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在用车辆改装为压缩天然气汽车(以下简称改装车辆)作业的企业和单位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管与服务)市级部门及区(市)县部门根据职能履行相关监管和服务职责。
(一)市级职能部门监管和服务职责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CNG汽车改装标准、规范,规划布局本区域内CNG汽车定点改装企业,督促区(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加强CNG汽车定点改装企业监管,查处违法违规改装行为等。
1.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CNG汽车改装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研究制定监管措施;建立完善我市CNG监管系统;规划布局全市CNG汽车定点改装企业;组织开展CNG汽车定点改装企业专项检查。
2.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指导区(市)县质监部门开展CNG汽车改装质量专项监督检查; 开展CNG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开展CNG气瓶信息登记和管理; 组织开展CNG气瓶电子标签审核、发放管理和数据录入工作;依法登记CNG汽车改装企业,并将企业登记信息交换至成都市政务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
3.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组织区(市)县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对从事CNG汽车改装的维修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行业管理; 依法对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维修企业进行查处;组织对营运CNG车辆进行管理。
4.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对CNG汽车改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5.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管各机动车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在用车标准要求开展CNG汽车尾气排放定期检验工作。
6.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对依法改装的CNG车辆进行备案;负责统计和通报改装CNG车辆数据;对未按规定备案的CNG改装车辆,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区(市)县职能部门监管和服务职责
落实《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天然气汽车改装企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产业〔2017〕204号)要求,对辖区内CNG汽车定点改装企业履行属地化监督管理职责。规范改装企业按照环保、安全等要求开展生产,规划布局本区域内CNG汽车定点改装企业;办理申请从事CNG汽车定点改装企业注册及信息公示;通过我市CNG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改装车辆审核,发放清洁汽车改装信息登记卡;查处违法违规改装行为等。
1.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区域内CNG汽车改装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年审考核;规划布局本区域内CNG汽车定点改装企业;受理申请从事CNG汽车定点改装企业注册申请及信息公示;通过CNG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改装车辆审核,发放CNG汽车改装信息登记卡。
2.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本区域内改装企业改装的CNG汽车质量,及时将抽查情况抄告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从事CNG汽车改装企业出具是否具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压力容器)条件的意见; 依法登记CNG汽车改装企业,并将企业登记信息交换至成都市政务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
3.区(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加强辖区内从事CNG汽车改装的维修企业监督管理;依法对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维修企业进行查处。
4.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CNG改装企业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申请从事CNG汽车改装企业出具是否符合GB/T 29639安全条件的意见。
5.区(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对CNG改装企业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条件(GB/T16739.1中 7.1、7.2、7.4)标准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对CNG汽车改装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理是否符合(GB 18599和GB 18597)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对申请从事CNG汽车改装企业出具是否符合环保条件意见。
6.区(市)县交警部门:加强本区域内CNG汽车改装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查处在道路上运行的非法改装车辆。
第四条 (技术规范)改装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改装车辆。
第五条 (质量提升)鼓励改装企业进行设备改造提升,不断提高改装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 (企业责任)改装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主动为行业管理建言献策,配合处置重大及突发事件。
第二章 企业注册条件、内容及程序
第七条(注册条件)申请从事CNG汽车改装业务的企业,须具备国家有关规定及《天然气汽车改装企业规范》(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2146-2016)条件,包括资质条件、场地条件、人员条件、设备条件、管理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环境保护条件。
(一)资质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200万元以上的保险赔付能力;具有汽车生产资质或一类机动车维修条件;具有车用气瓶安装条件;具有省级以上认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改装样车检测报告,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二)场地条件
具备合法产权的场地或连续租赁期限不少于4年的合法租赁场地;场地包括办公及接待室、停车场、库房、生产厂房等,相关场地面积、通风、工位布置、可燃气体报警器的配置等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要求。
(三)人员条件
企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汽车、机械或电工专业技术职称;改装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学历,技术人员数量符合《天然气汽车改装企业规范》(DB51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 2146-2016)要求。
(四)设备条件
配备CNG汽车改装、检测等所需的设备,且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计量器具及检测设备须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五)管理条件
建立健全CNG汽车改装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工作流程和岗位操作规程;改装前、改装过程中、改装竣工后质量检验制度;改装信息上报管理制度;改装技术文件和作业指导书;驾驶员培训制度;售后维修服务管理制度;安全应急预案及环境保护制度等,相关制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四川省地方标准要求。
(六)安全生产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压力容器的库房应有相关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牌;各种机电设备应有安全操作规程,并在相应工位和设备位置明示;停车场、改装厂房、零配件库房总平布局满足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明示安全生产消防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七)环境保护条件
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置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第八条 (注册内容)申请从事CNG汽车定点改装业务的企业,需登录“成都市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企业注册公示服务系统”(网址:WWW.chengducng.com),按要求在网上下载申报材料,并填写整理装订成册(详见附件1、附件2)。
第九条(注册公示程序)对拟从事CNG汽车定点改装业务的企业采取申请注册及信息公示程序,具体工作流程包括:企业申请注册、区(市)县职能部门会审、企业信息公示、现场核查、公布审核结果五个环节。
(一)企业申请注册。申请从事CNG汽车定点改装业务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注册,须提交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二)区(市)县会审。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提交的申请注册材料,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所在地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警大队(分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完善的,企业应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
为构建绿色低碳城市、方便群众改装CNG车辆,区(市)县可根据安全环保等条件以及市场需求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区域CNG汽车定点改装企业均衡布局规划。
(三)企业信息公示。申请从事CNG汽车定点改装业务的企业提交书面资料的同时,应在“成都市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企业注册公示服务系统”(网址:WWW.chengducng.com)上按要求录入企业信息并提交,提交后由相关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详见附件3)
(四)现场核查。通过会审的,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同级相关部门或行业专家对申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核查重点为企业资质、场地、人员、设备、管理等基本条件。
(五)公布审核结果。完成上述审核后,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成都市CNG信息管理系统公布审核结果。对审核后获得通过的企业,即可从事CNG汽车改装业务。对审核后未获得通过的企业,不能从事CNG汽车改装业务,待符合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改装企业
第十条(改装规范)改装企业须严格执行《燃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GB19239-2013)、《天然气汽车改装企业规范》(DB51/T2146-2016)、《成都市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规范》(成质监监〔2010〕22号)等与车辆改装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各专项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保障条件) 改装企业应具有保证车辆改装质量的仪器设备、改装工艺文件、气瓶及线路安装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检验制度、技术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质量要求) 改装企业须严格确保改装质量。对成都市质监部门在CNG汽车改装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中或在CNG改装行业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改装企业,下达《成都市天然气汽车改装厂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禁止改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进行车辆改装作业:
(一)严禁对注册登记年限超过7年的公务车辆、超过4年的普通民用车辆、超过1年的营运车辆及教练车辆进行改装。
(二)严禁对改装后造成车辆整车质量增加超过原车整备质量5%的车辆进行改装。
(三)严禁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进行改装。
(四)严禁对大、中、小学及幼儿园用于学生接送的车辆进行改装。
(五)严禁对已改装的CNG车辆进行二次改装作业。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十四条(改装区域) 改装企业必须在经审查批准的改装作业区域内进行车辆改装作业;不得擅自设立分厂或异地从事改装、维护作业。
第十五条(改装信息登记卡管理)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本地改装企业核发清洁汽车改装信息登记卡,并建立清洁汽车改装信息登记卡使用专项制度,落实专人管理,坚持“先审核后发证”,对经审核合格车辆按照“一车一证”原则做好发放及登记工作。严禁私自转让、买卖清洁汽车改装信息登记卡。严禁违法违规向改装企业及改装车辆所有人收取费用。(详见附件5)。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设施设备) 改装企业须达到规定的厂房、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要求。主要设施设备应符合四川省《天然气汽车改装企业规范》(DB51/T2146-2016)要求。
第十七条 (计量器具)改装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配置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依法执行强制检定或周期检定;改装过程中使用的压力表必须经检定合格方可安装。
第十八条 (车用气瓶) 改装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进行改装,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气瓶及专用装置,车用气瓶安装过程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对安装的车用气瓶进行气体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改装企业须按规定设置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相关人员必须持有当地政府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上岗。
第二十条(安全措施) 改装企业必须建立车辆改装、维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针对火灾、爆炸、触电等各类安全事故处理的应急预案;对使用、存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的生产岗位必须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器材。
第二十一条 (事故处理)改装企业应针对改装质量问题造成的车辆损失及人身伤害事故等级,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并制定对应的处置预案。
(一)一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未造成人员受伤。
(二)二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含)以上的,或造成人员轻伤。
(三)三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致残的。
(四)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第五章 改装车辆
第二十二条 (改装流程) CNG汽车改装流程为:改装企业向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改装车辆资料(同时在我市CNG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改装车辆相关信息并提交)、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审核合格后发放清洁汽车改装信息登记卡(盖章)、企业改装车辆、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瓶检站)对改装车辆进行瓶检、检验合格车辆信息通过我市CNG信息管理系统传递到车辆管理所进行备案(该信息同时传递到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系统、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资格审查)改装企业应按照清洁汽车改装信息登记卡申报要求,提交车辆改装资格审核材料;经审核通过后,领取核发的清洁汽车改装信息登记卡再对车辆进行改装;改装使用的气瓶、专用装置等须与申报内容相符。
第二十四条(改装档案) 改装企业必须对改装车辆做好车辆进厂检验、改装过程检验、竣工出厂检验;按照“一车一档”原则建立并妥善保管改装车辆档案;并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如实报送改装车辆信息。
第二十五条(防护装置)对在车体外部或未与驾乘人员进行有效隔离的车厢内部安装气瓶的改装车辆,改装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气瓶防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安全培训)改装企业应向改装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告知相关安全操作知识,确保改装车辆驾驶员掌握CNG汽车操作要点和应急情况处理措施,并做好培训记录;改装企业应制作“温馨提示卡”(详见附件6),并向车主发放。
第二十七条(检验和备案) 改装企业应敦促并协助改装车辆所有人于车辆改装后,及时到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对改装车辆进行瓶检,检验合格车辆信息通过我市CNG信息管理系统自动传递到车辆管理所进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证件交接)改装企业应向改装车辆所有人提交安全使用说明书、温馨提示卡、清洁汽车改装信息登记卡、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相关手续,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二十九条(维护保养及气瓶拆除) 改装企业应按规定要求对改装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特别是对CNG专用装置进行维护、检查;改装企业按规定拆除CNG气瓶后,应将气瓶送质检部门进行报废处理,气瓶报废信息通过我市CNG信息管理系统发送至车管所进行备案。
第六章 行业规范
第三十条(诚信经营)改装企业应按照诚信经营要求,加强企业管理、强化员工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法改装厂(点)经营活动;不得向非法改装厂(点)提供技术咨询、劳务服务;严禁采取联营、承包等任何方式与非法改装厂(点)合作经营;不得联合车辆经销单位从事违反CNG改装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改装企业员工及其亲属同时经营气瓶、专用装置销售的,禁止向本地非法改装厂(点)出售气瓶及专用装置。
第三十一条(电子标签)改装企业应加强电子标签信息登记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非法改装CNG车辆伪造车辆改装档案、申请办理清洁汽车改装信息登记卡、提供电子标签或加气;要建立制度防范员工私自利用企业CNG信息化集成监管系统,参与违规改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在办理电子标签时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公平竞争)改装企业应加强自律建设。不得以非法串联、联名捏造事实,进行造谣、诽谤,制造事端,破坏CNG改装行业健康发展;严禁无中生有、恶意中伤,诬告其它改装企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年审考核)区(市)县职能部门每年对改装企业组织年审考核,内容包括改装企业生产作业场地、设施设备情况、质量控制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能、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
第三十四条(样车检验)改装企业应按职能部门要求的车辆数量及车型等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安排样车进行检验。
第三十五条 (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举报CNG汽车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上位法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区域内的CNG汽车定点改装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奖惩,必要时由市级相关部门实施奖惩。
第三十七条 (表彰条件) 对符合本办法下列要求的,予以表彰: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且年度设备改造提升投资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要求,且年审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的。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要求,且举报情况属实、举报单位是改装企业的。
第三十八条(处理措施一) 对违反本办法下列要求的,追究企业经济和法律责任,停发清洁汽车改装信息登记卡3个月,对企业负责人约谈。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1款规定,因改装质量问题造成一级事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设置气瓶防护装置;或设置的气瓶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从当地政府职能部门以外获取清洁汽车改装信息登记卡的,按每查实1辆停发3个月清洁汽车改装信息登记卡计算总量。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一车一档”原则建立并妥善保管改装车辆档案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年审考核不合格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送检或样车数量不符合规定的,经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第三十九条(处理措施二)对违反本办法下列要求的,追究企业经济和法律责任,停发清洁汽车改装信息登记卡6个月,对企业负责人约谈。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经市质监部门CNG汽车改装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检验确认,改装车辆技术状况与相关技术要求不符,需要整改的;或未按《成都市天然气汽车改装厂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及限期内整改仍不合格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禁止改装车辆进行改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分厂或异地从事改装作业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申报许可或申报手续未完成前对车辆进行改装,查实总量未超过50辆;或采用虚假资料申报改装资格审查;或改装车辆实际配置的气瓶生产厂家、容积、质量与审查许可使用气瓶不相符的;或擅自出具加气证明的。
对累计2次违反本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改装企业,由区(市)县职能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取消企业改装资格。
第四十条(处理措施三)对违反本办法下列要求的,追究企业经济和法律责任,停发清洁汽车改装信息登记卡12个月,对企业负责人约谈,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因改装质量问题造成二级事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涂改、手写气瓶质量、容积的气瓶合格证进行改装资格申报的;未经申报许可或申报手续未完成前对车辆进行改装,查实总量超过50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向非法改装厂(点)提供技术咨询、劳务服务;或改装企业员工及其亲属向本地非法改装厂(点)出售营气瓶、专用装置销售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非法改装CNG车辆伪造车辆改装档案、办理清洁汽车改装信息登记卡、提供电子标签或加气;或改装企业员工私自利用企业CNG管理系统平台,参与违规改装,为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办理电子标签提供便利。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中生有、恶意中伤,诬告其它改装企业及单位、个人的改装企业。
对累计2次违反本条第(三)(四)款规定的改装企业,由区(市)县职能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取消企业改装资格。
第四十一条(处理措施四)对违反本办法下列要求的,经查实,追究企业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区(市)县职能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取消企业改装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自转让、买卖清洁汽车改装信息登记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3款、第4款规定,因改装质量问题造成三级事故、重特大事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增加气瓶数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采取联营、承包等方式与非法改装厂(点)合作经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非法串联、联名捏造事实,进行造谣、诽谤,制造事端,破坏CNG改装行业健康发展的。
第四十二条(处理措施五) 建立“不诚信经营单位”名单制度。对为改装企业提供伪造、篡改的气瓶合格证的车用气瓶生产厂家及经销单位;或联合改装企业从事违反CNG改装管理相关规定的车辆经销单位列入“不诚信经营单位”名单。本地改装企业一律不得使用列入“不诚信经营单位”名单企业生产、销售的气瓶或对其销售的车辆进行改装。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日常考核)对改装企业的日常及专项工作检查纳入年审考核。
第四十四条(举报方式)所有举报应以实名方式,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四十五条(暂停受理)对受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二条处理的改装企业,在处理执行期间提交的城市公共客运、出租客运、环卫、公务用车改装申请一律不受理。
第四十六条(其他改装) 液化天然气(LNG)汽车、液化石油气( LPG)汽车定点改装企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制定本办法依据的上位法超过有效期时,本办法作相应调整。国家、省上出台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八条(解释权属)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第四十九条(有效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五年。原《市经信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经信发〔2019〕2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