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成都市武侯区新经济及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 成都市武侯区投资促进局
  •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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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造武侯区一流双创生态,助推武侯区新经济发展,提高武侯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成都市武侯区新经济局和科技局牵头拟定了《成都市武侯区新经济及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现将此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6月19日前通过邮箱314649929@qq.com进行反馈,我们将视情采纳。



附件


成都市武侯区新经济及创新创业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新经济及创新创业资源要素向武侯区集聚,持续打造一流的新经济及创新创业生态,助推全区新经济及创新创业的发展,加强对我区新经济及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区政府设立,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新经济及创新创业重点项目引进、重大项目建设、校地企协同创新、场景打造、品牌塑造、政策扶持和服务购买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并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咨询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接受区级有关部门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专项资金应用和开支范围

第五条结合全区新经济及创新创业工作的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管理费。

第六条 项目费,是指按照全区新经济及创新创业工作的统筹安排,用于开展新经济及创新创业工作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新经济及创新创业重大项目引进,包括引进国内外重大或具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新经济及创新创业项目落户我区的相关费用。

(二)支持新经济及创新创业重点项目建设,包括新经济重点应用场景市场验证及建设,创新创业重点载体返租及建设等费用。

(三)支持校地企协同创新,包括与高校科研院所、重点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开展5G、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和融合应用创新等相关费用。

(四)支持新经济及创新创业品牌塑造,包括宣传推广、开展各类新经济及创新创业活动等相关费用。

(五)支持政府购买相关服务,包括重点工作、重大活动、运营管理等其他与新经济及创新创业相关服务费用。

(六)政策资助,用于经区委、区政府审核的新经济及创新创业、数字娱乐、5G等相关政策资助。

(七)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与新经济及创新创业工作有关的经费支出。

第七条 管理费,是指为管理全区新经济及创新创业相关项目需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评审评估、监督检查、业务培训以及其他根据需要而开展的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章专项资金预算的申报、审批与执行

第八条 项目费由具体工作承担单位向武侯区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磨子桥创新创业街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区新经济局)提出预算申请,区新经济局将收集的用款申请初审后,按下列权限分别报送审批:

(一)经费预算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报区新经济局分管区领导审批;

(二)经费预算在5-30万元(含30万元),报区政府区长审批;

(三)经费预算在3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四)经费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报区委常委会审批。

第九条 管理费按照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区财政局核定,区新经济局管理。管理费使用按照财政公用经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区新经济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建议;

(二)组织相关经费预算申报和评审;

(三)检查、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要求安排预留年度经费预算;

(二)在年度预留预算内,办理区新经济局专项经费追加预算;

(三)检查、监督区新经济局专项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

(四)负责政策扶持资金的上会。

(五)年度汇总决算。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工作经费预算、决算;

(二)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区新经济局、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经费,保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区财政局、区新经济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新经济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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