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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明确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财政厅和商务厅对《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6〕260号)第四、第八、第十二条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及电子版反馈至财政厅经建处及商务厅财务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