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隶属海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川科规〔2023〕10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规定,经生物医药企业申报,联合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共同确定,现公布四川省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第一批),有效期12个月。
根据《试点方案》要求,纳入“白名单”的物品仅供名单内对应的生物医药企业在本单位研发使用,不得用于临床、上市销售及申请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企业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建立进口物品使用台账,规范使用管理,确保进口物品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对于纳入“白名单”的物品,试点单位办理进口申报验放手续时不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医疗器械注册证》即可通关。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第一批)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202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