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承担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已进行项目验收,或按有关规定已做终止处理。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川科资〔2021〕6号)第十八条规定,各有关单位应退回相应财政专项资金(详见附表)。科技厅已向各有关单位发送了《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退回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至今未收到各有关单位退回的财政专项资金。
现科技厅将各有关单位应退回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情况予以通告。请各有关单位见此通告后,联系相关处室,办理退回财政专项资金事宜,并于2月10日前将退款凭证上传至四川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统(见下图)。

逾期未上传退款凭证的项目(课题)单位,视为拒绝退回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川科监〔2020〕2号)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将按照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同时,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川科监〔2020〕2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奖励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平台建设等的资格。
特此通告。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月31日
附件:
应退回专项资金项目情况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