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公示

  •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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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推动《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2)》(成经信函〔2020〕49号),构建我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做好试点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我局会同相关行业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产业情况,多次征求相关市级部门及企业意见,进行了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形成了《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
    2021年1月15日-2021年1月21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附件: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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