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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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体经字〔2011〕46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体经字〔2016〕183号,以下简称《通知》),体育总局将启动2021年度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及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须满足《通知》中“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条件”的各项要求。

二、申报材料

申报示范基地,须按照本通知附件1“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材料提交要求”提交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申报示范单位,须按照本通知附件2“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报材料提交要求”提交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申报示范项目,须按照本通知附件3“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要求”提交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三、申报程序

各省(区、市)体育局应结合本地体育产业发展实际,组织具备条件的市/县/区政府和单位进行申报,并严把初审关,形成书面推荐意见,于2021年7月31日前报送加盖公章的纸质申报材料。同时,通过“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线上填报,提交所有申报材料电子版。

四、申报要求

(一)各省(区、市)体育局要高度重视此次申报推荐工作,结合《办法》和《通知》精神,认真审核,严格审核申报条件、把关推荐标准。要统筹安全与发展,更加突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将安全管理、风险防控、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纳入申报要件,积极履行初审推荐职责。

(二)各省(区、市)要从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区体育产业发展的规划布局和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功能定位,积极落实新发展理念,以鼓励和引导创新为导向,重点关注服务全民健身、体教融合的市场主体和项目以及冰雪产业、智能体育产业等领域,优中选优,严格控制申报数量(原则上示范基地不超过2个、示范单位不超过3个、示范项目不超过2个)。

(三)申报表和申报材料的内容、组织方式等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并符合信息系统的上传标准。各省(区、市)体育局应切实承担起申报材料审核职责。如存在信息缺失、不实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视情况取消申报主体参与本年度评审的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1 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材料提交要求
附件2 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报材料提交要求
附件3 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要求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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