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申报2022年度“邛崃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和“邛崃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通知

  • 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 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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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合作社、家庭农场: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的发展,选取一批规模适度、生产先进、管理规范、效益明显、示范带动强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作为我市“市级示农民合作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现启动2022年第二批邛崃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按照《邛崃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和《邛崃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规定,请符合条件的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于3月8日下午5点前将《邛崃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申报书》(附件1)、《邛崃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书》(附件2)一式两份报送到各镇(街道)进行初审。电子邮箱:942153336@qq.com


  附件:

       1.农民合作组织市级示范项目申报书(范本)

  2.家庭农场市级示范项目申报书(范本)
  3.邛崃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邛崃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邛农函〔2020〕75号)

  4.邛崃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邛崃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邛农函〔2020〕74号)


  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14日





附件1

邛崃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

(范本)

 

 

 

 

 

XXX农民合作社(盖章)

 

  

(主要内容)

 

一、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申报表

(附后)

二、农民合作组织基本情况介绍

(文字介绍500字内)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示范社,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作社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证明;

(二)参加本次示范申报的会议记录

(三)办公经营场所、悬挂合作社标识标牌、各类制度上墙证明;

(四)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合作社章程包含成员名单)、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成员账户记录、“三会”记录;

(五)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六)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或农业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

(七)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耕地、无偷税漏税、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诺书;

八)合作社信用公示,合作社征信证明;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注册商标、品牌;

进入三级名录库(成都市、省、国家)及成都市四川(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的证明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年度)

名    称

 

办公电话

 

详细地址

 

注册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

 

联系电话

 

成员人数

 

农民成员数

 

单位成员数

 

成员出资

 

货币出资

 

非货币出资

 

农民成员出资/人数

 

单位成员出资/人数

 

基地面积

 

主导产业/产品

 

带动基地面积

 

带动农户数

 

注册商标名称

 

网站/网页

 

是否建立银行基本结算账户

 

是否规范悬挂合作社标识标牌

 

是否由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管理经营

 

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是否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是否完善章程及规章制度

 

是否实行统一种养殖品种

 

是否实行统一农资采购供应

 

是否实行统一生产技术标准

 

是否实行统一病虫害防治

 

是否实行统一品牌包装销售

 

是否实行统一开展社会化服务

 

是否开展农超对接

 

是否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

 

是否纳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

 

是否纳入国家、省、市三级合作社名录库系统管理

 

基地/产品取得何种认证

 

获得何种奖励/称号

 

固定资产

 

上年经营收入

 

上年利润

 

上年可分配盈余

 

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

 

按成员出资分配盈余

 

乡(镇)政府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邛崃市市级示家庭农场

(范本)

 

 

 

 

 

XXX家庭农场(盖章)

 

20年  月

 

 

(主要内容)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附后)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

(文字介绍500字)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银行开户证明;

(三)办公经营场所、悬挂农场标识标牌、各类制度上墙证明;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土地流转合同

(五)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或农业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

(六)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环境污染、无破坏耕地、无偷漏税收、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诺书;

七)家庭农场信用公示、家庭农场、农场主征信证明;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注册商标等证明

九)进入三级名录库(成都市、省、国家)及成都市四川(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的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基本情况表

     年度)

农场名称

 

农场详细地址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工商登记时间

 

农场主姓名

 

农场主联系电话

 

农场主身份证号

 

农场主户籍所在地

 

经营面积

 

土地流转年限

 

主营产品

 

家庭成员

 

常年雇工人数

 

临时雇工人数

 

注册资金

 

上年经营收入

 

上年利润

 

总资产

 

固定资产

 

总负债

 

种植规模

 

养殖规模

 

家庭人均收入

 

是否建立银行基本结算账户

 

是否建立管理制度

 

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是否规范悬挂家庭农场标识标牌

 

是否由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管理经营

 

是否纳入国家、省、市三级家庭农场名录库系统管理

 

是否纳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

 

基地/产品取得何种认证

 

获得何种奖励称号

 

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农场主关系

文化程度

 

 

 

 

 

 

 

 

 

 

 

 

 

 

 

 

乡(镇)政府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邛崃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

为促进我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特制定《邛崃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邛崃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邛崃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切实规范邛崃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促进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参照《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定义)

邛崃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场),是指经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经营规模适度、生产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突出、财务收支记录规范、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并按照本办法评定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评定原则)

市级示范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取的原则进行评定。

第四条(评审时间)

市级示范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每年季度启动评定。

第五条(示范标准)

市级示范场具体标准如下:

(一)依法注册登记

邛崃市市级以上审批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所在镇乡(街办)、邛崃市农业农村备案,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纳入国家、省、市三级家庭农场名录库系统管理

(二)办公场所设施齐备

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规范悬挂家庭农场标识标牌。

(三)管理制度健全

制定了完善的生产管理等相关制度,并上墙公布

(四)财务管理规范

财务记录规范完整,在银行设立有基本结算账户

(五)经营规模适度

达到适度集中连片规模标准,土地经营期限(流转年限)不低于5年,具体产业的规模标准如下:

粮油产业,规模100以上(含粮经复合);

蔬菜产业,规模50以上;

水果产业,规模50以上;

茶叶产业,规模100亩及以上;

食用菌,规模100万袋以上;

其它经济作物,露天生产30亩及以上或设施栽培15亩及以上(包括中药材)

生猪,年出栏1000以上;

肉(奶)牛年出栏100以上;

肉羊,年出栏300以上;

肉禽、兔,年出栏10000以上;

蛋禽,年存栏10000只以上;

中蜂,年存栏50箱以上;

意蜂,年存栏200箱以上;

水产养殖,养殖面积100以上;

特种养殖,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农产品加工、种养结合、休闲观光农业等其他综合类,年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六)发展实力较强

1.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管理经营。

2.标准化生产,应用了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

3.纳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管理,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监控记录。

4.无环境污染、破坏耕地等行为,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

5.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或自主打造、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

6.符合邛崃市农业产业布局规划,所从事产业优势突出、特色鲜明。

7.家庭农场利润指标不能为负数,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5%以上

)社会声誉良好。

1.无偷税漏税、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2.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等行为。

3.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反映。

第六条(评定程序)

评定市级示范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

各镇(街道办)按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安排,组织本区域家庭农场,对照申报条件,自愿向注册地区镇(街道办)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推荐

各镇(街道办)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涉及的数据和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推荐意见,在届时市农业农村局要求的时限内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评定

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申报文件和材料后,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财政局、发改局等按照市级示范场评定标准逐一对申报资料开展评审,并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市级示范场名单。

(四)公开公示

通过部门联合评审通过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在邛崃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审定命名

市级示范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在审定后发文公布命名并授牌

第七条(提交材料)

申报市级示范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注册登记证明

(三)银行开户证明

)办公经营场所、悬挂农场标识标牌、各类制度上墙证明;

(五)生产规模证明(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近一年的收支明细账

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或农业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

)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环境污染、无破坏耕地、无偷漏税收、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诺书;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注册商标、品牌等,进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的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动态监督管理)

对示范家庭农场实行优进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各镇(街道办)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保留或淘汰的意见建议。

市农业农村局每两年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组织一次复查,经

查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示范家庭农场,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取消

其资格,原有授牌一并收回: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任意一款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或纳入失信名单的;

(三)未按要求报备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或拒绝接受监测

核查的;

(四)发展滞后的,或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

并的;

(五)经营中存在有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或规划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自动终止,并收

回授牌:

(一)被市场监督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安全事故被有

关部门查处的;

(四)采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手段申报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五)有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情况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六)有违反农地农用和破坏耕地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第九条(评定应用)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成都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财政扶持家庭农场的项目及资金,在市级示范场中优先推荐。

第十条

凡家庭农场提供的申报材料,如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已评定的将取消其市级示范场资格,尚未评定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且4年内不得再进行申报。

第十

本办法由邛崃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附件4

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邛崃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

为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特制定《邛崃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邛崃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5

 


附件
  邛崃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规范我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成都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社定义)
  邛崃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经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经营规模适度、经营效益好、助农增收明显、示范带动显著,并按照本办法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评定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取的原则进行评定。
  第四条(评定时间)
  市级示范社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每年第四季度启动评定。
  第五条(市级示范标准)市级示范社具体标准如下: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邛崃市及以上审批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邛崃市农业农村局备案,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
  2.有固定办公场所,规范悬挂合作社标识标牌,在银行有基本结算账户。
  3.纳入国家、省、成都市名录库系统管理。
  (二)组织机构健全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2.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并有完整会议记录。
  3.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
  (三)内控制度完善
  1.有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的章程。
  2.有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社务公开、利益分配等规章制度。
  3.有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
  (四)财务管理规范
  1.有相对固定的财会人员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2.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独立建账,核算规范,管理严格,档案完整,财务信息按季度公开。
  3.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公益金提取比例、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晰。
  4.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管护制度健全,管护责任落实,并按入社成员人数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5.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阅,经审核公示后报告成员大会。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五)盈余分配合理
  1.每年盈余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总额的60%。
  2.盈余分配方式必须符合《章程》和成员大会决议规定。对于可分配盈余不分配,转为合作社出资,用于第二年扩大再生产的,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形成签字盖章的会议纪要。
  (六)经营实力较强
  1.有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成员名册和成员出资清单,产权关系明晰,出资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达到10万元以上。
  3.经营无亏损,年经营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
  (七)服务助农明显
  1. 已核发成员证,成员名册真实完整,备案入社成员数不少于30人,80%以上为农民(联合社按其各成员社内农民成员总数认定),其中服务类合作社入社成员人数不少于10人,80%以上为农民。
  2.通过合同订单、利润返还、支付租金、聘请用工等方式带动周边非成员农户增收,辐射带动农户100人以上。
  3.合作社带动农户实行统一种养殖品种、统一农资采购供应、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品牌包装销售、统一开展社会化服务。
  (八)生产及质量安全
  1.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
  2.纳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完善,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
  3.有自主打造或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绿色、有机、无公害认证、地理标志。服务类合作社应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内部组织管理制度,证照、牌照、驾照“三照”齐全。
  (九)产业前景广阔
  1.按照我市农业产业布局规划,所从事产业(服务)是我市优势产业(服务)或特色产业(服务),产业(服务)优势突出,产品(服务)特色鲜明。
  2.参与邛崃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围绕特色镇(街区)、川西林盘、田园综合体建设,开展电商、采摘、农事教育、休闲康养、农机服务等经营活动。
  (十)社会声誉良好
  1.无环境污染、破坏耕地、损害成员利益等行为,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2.无偷税漏税、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等行为。
  3.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反映。
  第六条(提交材料)申报市级示范社,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邛崃市市级示范合作社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三)办公经营场所、悬挂合作社标识标牌、各类制度上墙证明(照片);
  (四)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工商登记成员花名册或成员账户记录、“三会”记录(复印件);
  (五)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其中须包含用工和土地流转费用的支付记录),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及盈余(收益)分配表(复印件);
  (六)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复印件),若农业职业经理人为合作社聘用,需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
  (七)从事电商、采摘、农事教育、休闲康养、农机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证明(照片或合同等);
  (八)合作社出具的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耕地、无偷税漏税、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诺书;
  (九)取得“三品”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品牌的证明,进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的证明,其中服务类合作社仅提供安全生产证明、相关证照(复印件、截图或照片等);
  (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征信报告;
  (十一)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七条(评定程序)评定市级示范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各镇(街道办)按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安排,
  组织本区域农民合作组织对照申报条件,自愿向注册地区镇(街
  道办)提出申报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推荐。各镇(街道办)根据需要组织对申报材料
  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涉及的数据和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推荐意见,在届时市农业农村局要求的时限内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评选。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申报相关材料后,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市级示范社评定标准逐一对申报资料开展评审,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市级示范社名单。
  (四)公开公示。通过部门联合评审通过的市级示范社名单,
  在邛崃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
  (五)审定命名
  市级示范社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呈邛崃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审定后由邛崃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八条(动态监督管理)
  (一)凡合作社提供的申报材料,如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已评定的将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尚未评定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4年内不得再进行申报。
  (二)市级示范社实行“优进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每两年对评选的市级示范社开展一次监测,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将取消其示范资格。
  第九条(评定应用)
  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和成都市市级示范合作社,在市级示范社中优选推荐。上级培育类财政补助资金,优先推荐市级示范合作社。
  第十条
  本办法由邛崃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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