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合作社、家庭农场: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的发展,选取一批规模适度、生产先进、管理规范、效益明显、示范带动强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作为我市“市级示农民合作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现启动2022年第二批邛崃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按照《邛崃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和《邛崃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规定,请符合条件的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于3月8日下午5点前将《邛崃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申报书》(附件1)、《邛崃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书》(附件2)一式两份报送到各镇(街道)进行初审。电子邮箱:942153336@qq.com
附件:
1.农民合作组织市级示范项目申报书(范本)
2.家庭农场市级示范项目申报书(范本)4.邛崃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邛崃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邛农函〔2020〕74号)
附件1
邛崃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
(范本)
申
报
书
XXX农民合作社(盖章)
年 月
(主要内容)
一、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申报表
(附后)
二、农民合作组织基本情况介绍
(文字介绍500字内)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示范社,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作社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证明;
(二)参加本次示范申报的会议记录;
(三)办公经营场所、悬挂合作社标识标牌、各类制度上墙证明;
(四)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合作社章程(包含成员名单)、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成员账户记录、“三会”记录;
(五)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六)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或农业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
(七)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耕地、无偷税漏税、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诺书;
(八)合作社信用公示,合作社征信证明;
(九)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注册商标、品牌;
(十)进入三级名录库(成都市、省、国家)及成都市、四川(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的证明;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 年度)
名 称 |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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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 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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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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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 法定代表人身份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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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人数 |
| 农民成员数 |
| 单位成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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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出资 |
| 货币出资 |
| 非货币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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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成员出资/人数 |
| 单位成员出资/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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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面积 |
| 主导产业/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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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基地面积 |
| 带动农户数 |
| ||||||||
注册商标名称 |
| 网站/网页 |
| ||||||||
是否建立银行基本结算账户 |
| 是否规范悬挂合作社标识标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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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由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管理经营 |
| 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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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
| 是否完善章程及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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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统一种养殖品种 |
| 是否实行统一农资采购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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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统一生产技术标准 |
| 是否实行统一病虫害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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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统一品牌包装销售 |
| 是否实行统一开展社会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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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展农超对接 |
| 是否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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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纳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 |
| 是否纳入国家、省、市三级合作社名录库系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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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产品取得何种认证 |
| 获得何种奖励/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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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 上年经营收入 |
| ||||||||
上年利润 |
| 上年可分配盈余 |
| ||||||||
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 |
| 按成员出资分配盈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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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邛崃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范本)
申
报
书
XXX家庭农场(盖章)
20年 月
(主要内容)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附后)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
(文字介绍500字)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银行开户证明;
(三)办公经营场所、悬挂农场标识标牌、各类制度上墙证明;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土地流转合同;
(五)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或农业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
(六)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环境污染、无破坏耕地、无偷漏税收、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诺书;
(七)家庭农场信用公示、家庭农场、农场主征信证明;
(八)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注册商标等证明
(九)进入三级名录库(成都市、省、国家)及成都市、四川(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的证明;
(十)其他相关材料。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基本情况表
( 年度)
农场名称 |
| 农场详细地址 |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工商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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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姓名 |
| 农场主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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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身份证号 |
| 农场主户籍所在地 |
| |||||
经营面积 |
| 土地流转年限 |
| 主营产品 |
| |||
家庭成员 |
| 常年雇工人数 |
| 临时雇工人数 |
| |||
注册资金 |
| 上年经营收入 |
| 上年利润 |
| |||
总资产 |
| 固定资产 |
| 总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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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规模 |
| 养殖规模 |
| 家庭人均收入 |
| |||
是否建立银行基本结算账户 |
| 是否建立管理制度 |
| 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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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规范悬挂家庭农场标识标牌 |
| 是否由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管理经营 |
| |||||
是否纳入国家、省、市三级家庭农场名录库系统管理 |
| 是否纳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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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产品取得何种认证 |
| 获得何种奖励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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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与农场主关系 | 文化程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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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审核意见(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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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附件3
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邛崃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
为促进我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特制定《邛崃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邛崃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邛崃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切实规范邛崃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促进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参照《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定义)
邛崃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场”),是指经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经营规模适度、生产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突出、财务收支记录规范、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并按照本办法评定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评定原则)
市级示范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取的原则进行评定。
第四条(评审时间)
市级示范场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每年第四季度启动评定。
第五条(示范标准)
市级示范场具体标准如下:
(一)依法注册登记
在邛崃市市级及以上审批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所在镇乡(街办)、邛崃市农业农村局备案,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纳入国家、省、市三级家庭农场名录库系统管理。
(二)办公场所设施齐备
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规范悬挂家庭农场标识标牌。
(三)管理制度健全
制定了完善的生产管理等相关制度,并上墙公布。
(四)财务管理规范
财务记录规范完整,在银行设立有基本结算账户。
(五)经营规模适度
达到适度集中连片规模标准,土地经营期限(流转年限)不低于5年,具体产业的规模标准如下:
粮油产业,规模100亩及以上(含粮经复合);
蔬菜产业,规模50亩及以上;
水果产业,规模50亩及以上;
茶叶产业,规模100亩及以上;
食用菌,规模100万袋及以上;
其它经济作物,露天生产30亩及以上或设施栽培15亩及以上(包括中药材);
生猪,年出栏1000头及以上;
肉(奶)牛,年出栏100头及以上;
肉羊,年出栏300头及以上;
肉禽、兔,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
蛋禽,年存栏10000只及以上;
中蜂,年存栏50箱及以上;
意蜂,年存栏200箱及以上;
水产养殖,养殖面积100亩及以上;
特种养殖,年产值达到50万元及以上;
农产品加工、种养结合、休闲观光农业等其他综合类,年产值达到50万元及以上。
(六)发展实力较强
1.由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管理经营。
2.标准化生产,应用了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
3.纳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管理,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监控记录。
4.无环境污染、破坏耕地等行为,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
5.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或自主打造、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
6.符合邛崃市农业产业布局规划,所从事产业优势突出、特色鲜明。
7.家庭农场利润指标不能为负数,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5%以上。
(七)社会声誉良好。
1.无偷税漏税、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2.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等行为。
3.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反映。
第六条(评定程序)
评定市级示范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
各镇(街道办)按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安排,组织本区域家庭农场,对照申报条件,自愿向注册地区镇(街道办)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推荐
各镇(街道办)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涉及的数据和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推荐意见,在届时市农业农村局要求的时限内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评定
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申报文件和材料后,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财政局、发改局等按照市级示范场评定标准逐一对申报资料开展评审,并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市级示范场名单。
(四)公开公示
通过部门联合评审通过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在邛崃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审定命名
市级示范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在审定后发文公布命名并授牌。
第七条(提交材料)
申报市级示范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注册登记证明
(三)银行开户证明
(四)办公经营场所、悬挂农场标识标牌、各类制度上墙证明;
(五)生产规模证明(如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近一年的收支明细账;
(七)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或农业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
(八)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环境污染、无破坏耕地、无偷漏税收、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诺书;
(九)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注册商标、品牌等,进入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溯源平台的证明。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动态监督管理)
对示范家庭农场实行“优进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各镇(街道办)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保留或淘汰的意见建议。
市农业农村局每两年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组织一次复查,经
查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示范家庭农场,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取消
其资格,原有授牌一并收回: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任意一款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或纳入失信名单的;
(三)未按要求报备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或拒绝接受监测
核查的;
(四)发展滞后的,或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
并的;
(五)经营中存在有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或规划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自动终止,并收
回授牌:
(一)被市场监督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安全事故被有
关部门查处的;
(四)采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手段申报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五)有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情况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六)有违反农地农用和破坏耕地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第九条(评定应用)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成都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财政扶持家庭农场的项目及资金,在市级示范场中优先推荐。
第十条
凡家庭农场提供的申报材料,如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已评定的将取消其市级示范场资格,尚未评定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且4年内不得再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邛崃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附件4
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邛崃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
为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特制定《邛崃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邛崃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