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3〕20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推荐及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推荐工作
(一)请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附件1)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编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并对其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申请企业需满足《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6年第34号令)的有关规定,主营业务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令)、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相关“十四五”国家级专项规划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范围,初评得分高于70分(含70分)。在符合上述要求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三)按照属地原则,请各单位于4月25日前,将相关资料文件(包括初审意见、推荐申报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览表等一式2份)随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电子版发至邮箱:jnfgw_gjs@jn.shandong.cn;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4份,PDF格式电子版光盘1张(其中评价表及附表请用OfficeExcel格式),报送我委(龙奥大厦E804)。
二、已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
(一)请各单位委按照属地原则,组织辖区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填报评价材料,并对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进行审核,并于4月25日前正式行文汇总上报,市里将统一安排审核,待审合格后,将组织企业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数据系统(*** /> (二)如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发生更名或重组的,请按要求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见附件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报送。
(三)请各区县(功能区)切实强化审核和管理责任,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相关材料符合认定要求。
附件打包:关于组织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及评价工作的通知.zip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