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商务局关于下达2020年自治区本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老字号产业化发展项目计划的通知

  • 南宁市商务局
  •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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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目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第一批自治区本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桂财建〔2020〕26号)、《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自治区本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内贸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商财发〔2020〕10号)要求,现就下达2020年自治区本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老字号产业化发展项目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特殊情况不能实施或需调整项目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项目单位应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11月底前按下达项目计划内容完成项目建设并提交验收申请,经市商务局组织项目验收后拨付资金;不能按时完成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拨付资金。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收到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项目资料管理
项目单位应妥善保存项目资料,指派专人将项目资料归档保管,项目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以备核查。

附件:2020年自治区本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老字号产业化发展项目计划表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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