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南宁市应对新冠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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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20〕2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2020年疫情期南宁市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税务部门登记,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工业企业,依法经营、财务管理规范,没有不良记录,商贸、物流、服务类企业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内;

(二)企业租用的标准厂房为非国有资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项目已投产运营或安装设备;

(三)租赁的标准厂房租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租赁合同有效期覆盖2020年2-6月份,且作为生产自用;

(四)租赁的标准厂房是指在南宁市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范围内,按照或参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规范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用于出租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工业用厂房(办公、生活等用房及转租厂房不包括在内);

(五)已获得2019南宁市租赁标准厂房补助的工业企业申请疫情期租金补助,将在今年结转资金时扣除2-6月份相应补助;

(六)租赁合同的甲乙双方不属于同一集团、不存在合资、控股等关系;

(七)在2020年市本级“标准厂房租赁补助”经费预算范围内,优先安排规上工业企业和入统计投资库报数的工业企业。

二、材料要求

(一)资格申报材料

1.《2020年南宁市应对新冠疫情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1);

2.承租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4.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5.标准厂房的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6.2019年度租赁标厂租金发票(复印件);

7.2019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以上表格、佐证材料复印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同时按顺序制作成单个PDF电子文档报送,不需提交纸质版。

(二)资金申领材料

1.2020年度2-6月份租金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2.《南宁市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补助申请表》(附件3);

3.企业复工复产相关证明材料。

三、补助标准

对租用非国有资产经营的标准厂房的中小工业企业,2020 年2-3月2个月份租金予以全额补助、4-6月3个月份租金予以半额补助。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

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各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提交资格申报材料(具体见材料要求)。

各县、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出具相关责任声明。请各县、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申报、收集、汇总和审查工作,重点核实以下几个方面:

  1. 逐一到现场进行核查,确认申报企业是否从事工业生产,所租用的标准厂房是否为非国有资产经营;

  2. 申报企业守法经营,按时缴纳租金,在环保、安监、质监、税务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三)所租用厂房是否有正规手续,租赁面积和租金是否准确,发票和付款凭证的数额与时间是否与申报信息匹配等;

    (四)租赁合同是否正规有效,租赁时间是否在1年以上,且覆盖2-6月份。

    请各县、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于2020年3月6日前将辖区《2020年南宁市应对新冠疫情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补助申报汇总表》(excel)、辖区企业材料(PDF)电子版发送至邮箱gxnnjgk@163.com;并于2020年3月9日前将正式盖章的企业推荐申报文件(含责任声明)报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逾期不再受理。

    市本级资金计划下达后,企业提交资金申领材料(具体见材料要求)到各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办理申领手续。各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负责收集、核实、盖章并上报市工信局签署意见后,交由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实施拨付。

五、资金监管

对骗(套)取专项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其享受政策支持的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2020年南宁市应对新冠疫情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

补助申报汇总表

2.承租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3.南宁市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补助申请表

4.2020年应对疫情期南宁市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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