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
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统筹推进精制川茶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农函〔2020〕335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精制川茶产业发展奖补申报工作的通知》(N〔2022〕—1736号)要求,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精制川茶产业发展奖补申报工作的通知》(N〔2022〕—1736号),并参照其附件2、3、6、9于2022年7月5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农质科213/214室。此函。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