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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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建(2014)69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经信委(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为推进我省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技术改造资金的扶持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19日      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省技术改造资金的扶持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22号)、《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川府发〔2011〕37号)、《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以及推动白酒产业、工艺美术和中小企业农产品深加工的发展,支持开展技术改造前期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由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管理,分工履职,共同负责。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参与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和项目评审,参与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项目管理,会同财政厅编制专项年度申报指南和组织项目评审,牵头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遵循“目标先行、技术领先、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市场导向”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支持方向:   (一)企业技术改造。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装备技术水平、调整产品结构、促进绿色发展、扩大生产、产业转移、填补空白等方面。列入省政府重点项目计划的技改项目,优先安排支持。   (二)中国白酒金三角发展。专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白酒产业发展规划的工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营销创新、课题研究、品牌培育保护建设项目。   (三)工艺美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工艺美术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产业化和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工艺美术人才培养、设计创新、宣传推广等方面。   (四)中小企业农产品深加工。专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培育食品饮料万亿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化项目;中小食品工业企业改造提升生产力,优化调整产品结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中小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的平台建设项目。   (五)技术改造前期工作。支持开展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及论证等前期工作。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可采用竞争立项、据实据效、因素分配、特定补助等方法进行分配。   第七条 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主要以贷款贴息、专项补助和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资金支持额度主要参照当年资金预算规模、项目投资额、技术水平、行业带动力、产生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贴息还需参照项目融资金额、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和项目建设周期等因素。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投资以向金融机构融资为主的项目,包括采用银行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鼓励企业创新融资方式实施项目。   (二)专项补助。主要用于投资以自筹资金为主,使用银行贷款较少的项目。以及用于开展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及论证等前期工作相关支出。   (三)以奖代补。对上一年度以来已经建成竣工且经济或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原则上支持在我省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央属以及省外大企业大集团在川纳税分公司。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项目。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年度申报指南需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逐级审核汇总后共同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属企业(单位)也可直接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申报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并现场核实真实性,共同提交书面审核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重点对项目可行性以及前置行政审批手续齐备性等进行审查;财政部门重点对项目资金筹措、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动态管理的项目库并与财政厅共享,会同财政厅逐步建立跨年度项目评审机制。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选聘技术、财务等方面专业技术人才,设立专家库。按照专业资格与职业道德双重标准实施专家选聘,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和利害关系回避,切实强化评审专家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可根据审查需要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技术专家主要审查申报项目可行性、技术先进性、产业带动性等,财务专家主要审查申报单位的财务状况、项目的经济合理性等。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意见等因素拟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征求财政厅意见后,上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省政府审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八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规范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及效益指标等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各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及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主要指:   (一)项目因故无法实施的。   (二)项目承担主体变更的。   (三)项目建设延期超过一年以上的。   (四)项目建设内容、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开展项目建设前置审批工作的。   除上述情况外,项目建设发生变动的,由各地经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自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以及日常管理费等支出。已实施并完成竣工决算验收的以奖代补项目,奖补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支出。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验收(鉴定)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或委托当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鉴定)。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切实负起项目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废止《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2]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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