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壮大军民融合市场主体,鼓励和扶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范围包括: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系或从事军民融合科研、生产、维修保障和技术服务的企业、科研机构及院校等单位。
第三条 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推进,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四条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牵头负责四川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工作。各市(州)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的组织申报、初步审核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军民融合企业(单位)的单位应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以下性质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军工企事业单位,军工企事业单位转制形成的单位,军工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生产或高技术服务的子公司或参(控)股企业。
(二)军队所属科研、生产、维修保障、技术服务单位。
(三)直接承担军品科研、生产、维修保障以及技术服务等任务的单位。
(四)为军品科研、生产、维修保障提供重要配套工业产品、技术服务的单位。
(五)从事民用航空、民用航天、卫星应用、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民用核能、核技术应用、军工电子、高端特种材料、民爆器材等军民结合型产业的科研、生产、维修保障、技术服务单位。
(六)从事面向海洋、太空、网络、电磁频谱、公共安全、信息安全等领域的大安全、大防务产业的科研、生产、维修保障、技术服务单位。
(七)从事量子技术、超材料、脑控技术、人工智能等军民融合战略前沿创新技术研究的单位。
(八)从事军转民、军民两用产品、技术开发或产业化生产的单位。
(九)从事军民技术转移转化、军民两用技术交易服务、军工资源共享的单位。
(十)国家级、战区级、省级、市级国民经济动员中心依托企业。
(十一)产品纳入《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和《军民两用产品与技术信息共享目录》的单位。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工作实行年度集中申报认定。认定工作按照申报、初步审核、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主要依据认定条件对申报企业(单位)进行符合性认定。
第七条 各市(州)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受理本地区企业(单位)的书面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将初核通过企业(单位)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省国防科工办。省国防科工办征求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审核认定。
第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或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可依据相关资质,申请直接认定为军民融合企业(单位)。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企业(单位)纳入《四川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名录》,名录定期公布。
第十条 《四川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名录》实施每两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名录的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应填报季度和年度科研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准确反映军民融合特征。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单位)可自行申请退出,或由省国防科工办取消对其的认定,不再纳入名录管理。
第四章 服务和保障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军民融合企业(单位)纳入省军民融合重点扶持和服务保障范围,在政策措施、信息发布、条件保障、资金扶持、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和重点支持。
(一)向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发布军民融合政策、项目、技术、产品、活动、金融服务等信息。
(二)指导和帮助军民融合企业(单位)申报国家军民融合相关政策性资金和项目;省级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重点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
(三)引导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优先扶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实施的军民融合项目。
(四)对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开通“绿色通道”服务,帮助协调解决科研、生产和项目建设中的困难问题,提供条件保障。
(五)其他相关服务保障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