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州市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 崇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 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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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崇州市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2025年10月11日
    崇州市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
    (试行)

    为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力有效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助力科创企业快速发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打造县市新城科技创新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崇州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增强科创成果转化动力
    (一)支持科技项目“先投后股”。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现落地转化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先投后股”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40%。对获得成都市级“先投后股”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同比例资金跟投,单个项目成都市和崇州市两级财政资金累计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70%。〔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投促局〕
    (二)支持校企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科技项目联合攻关,对经国家、省、市批复组建的创新联合体,按国家、省、市支持资金的10%,最高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采取“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鼓励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创建创新联合体,引进人才团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孵化,给予企业最高2000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经科信局、市投促局〕
    (三)支持重大科技项目转化。鼓励获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支持的科技项目转移转化,分别按获国家级支持资金的15%(最高100万元)、省级支持资金的10%(最高50万元)予以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四)支持科研团队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教授、研究员落地转化自有科技成果、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企业(项目)最高100万元的项目扶持和提供最高2000平方米的创业载体支持。〔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二、畅通科创成果转化链条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研发强度达3%以上,研发费用达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5%的补贴;企业研发强度达3%以上,研发费用达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8%的补贴;企业研发强度达3%以上,研发费用达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1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8000万元,补贴年限5年。鼓励企业申报市级以上首台(套)产品认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分别给予研制企业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六)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围绕主导产业布局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对列入成都市级以上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创建奖励,设备购置费按上级补助金额给予最高1500万元的同比例配套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七)支持培育高精尖特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专精特新认定的企业,按国家级和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再次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瞪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三、建强科创成果转化生态
    (八)支持科创载体专业化运营。支持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专业化运营科创载体,根据项目孵化培育、科创服务等绩效考评情况,给予服务机构每年最高2000万元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市投促局〕
    (九)支持培育成果转化专业人才。支持培育成果转化专员,常态化协助对接企业、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等,针对性开展成果发现、挖掘、策划和转化服务,给予成果转化专员单个转化项目最高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市投促局〕
    (十)支持开展创新交流合作。对承办政府支持有重大影响的学术及行业交流会议、创新创业大赛、产业论坛、招商推介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有效促进行业科技前沿的交流发展和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科创氛围,按照每场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市投促局〕
    四、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依法经营,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无违规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的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
    (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政策规定执行。本政策所涉及奖励、补贴等扶持与市内其他政策重复的,同类性质政策可依照“就高不就低”原则选择申报,不可重复享受。
    (三)资金奖励申请主体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恶意申请、虚假经营、不配合相关审核工作(包括上报数据不准确、项目申报材料不真实等)的企业、机构及科创平台等,取消相关奖励。
    (四)本政策由崇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政策自2025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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