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2025年我省将继续推进实施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立足产业,科学布局。坚持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以农业全产业链发展需求为导向,合理规划布局区域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和服务网点,有效满足服务需求,为本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坚持新建与改扩建相结合,充分利用存量服务资源,鼓励具备条件的服务主体,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改造提升区域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各地应紧紧围绕“天府粮仓•百县千片”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千园行动”和“川字号”特色产业培育壮大、“1+1+8”产业建圈强链等重点领域加快布局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结合实际,聚焦主导粮油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探索拓展服务领域,因地制宜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平原地区以粮油作物生产为主,可开展柑橘黄龙病和柑橘木虱等病虫害统防统治的社会化服务;丘陵地区、盆周山区以粮经复合种植为主,可开展经济作物关键薄弱环节服务;川西北牧区可探索开展牦牛饲草规模化等生产社会化服务。坚持中央和省级财政项目资金各有侧重、有效衔接、错位互补、形成合力,中央资金重点支持粮油等主要作物耕、种、防、收环节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省级资金重点支持中央资金覆盖不到的社会化服务领域、环节和服务主体能力提升建设。
(三)壮大主体,创新模式。突出“壮大”导向,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服务主体转型,加强服务主体之间合作与联合。在缺少服务主体的地区,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农业社会化服务队开展服务。健全完善跨区域服务机制,因地制宜探索联农带农模式。
二、建设任务
重点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提升,到2026年底,全省新建或改扩建区域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60个以上,完成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30万亩以上。
三、申报评审
项目分为整县推进试点及区域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试点两类,采取竞争立项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项目申报。每个市(州)原则上可推荐1—2个县(市、区)申报整县推进试点,可推荐不超过10个区域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试点(每县申报个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通过县级申报、市级推荐、省级评审确定项目县。
四、实施时间
项目实施期为2025—2026两年。
五、资金支持
整县推进试点按照每县补助1500万元。区域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单个补助不超过300万/个、每县补助不超过900万元。
六、支持方向及补助方式
(一)支持方向
整县推进试点需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提升及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两项任务,重点选择1个品类(粮油优先),聚焦全环节、全过程探索整县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且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的资金比例不低于试点资金总额的30%;区域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试点主要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提升任务。
(二)补助方式
1.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整县推进试点因地制宜选择作物品种和补助环节,确定各服务环节的服务指导价格及补贴标准,粮油作物面积折算系数同中央项目一致(折算面积=0.35*耕的面积+0.26*种的面积+0.13*防的面积+0.26*收的面积),经济作物、牦牛饲草参照粮油作物自行合理确定(同一作物各环节系数总和相加不超过1)。对平原县,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其余地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其中39个欠发达县域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可放宽到150元。项目单位自行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上限,原则上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不超过小农户补助标准的70%。补助资金可以补给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具体补助方式和比例由县级自行确定。
2.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提升。项目重点支持在区域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含畜牧兽医类服务)发挥建设运营作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包括:购买农业社会化服务设施设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目录以外)、修建农业社会化服务设施、机具停放库棚和维修保养场地等。项目资金直接补助给服务主体,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40%。
七、申报条件
纳入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发展环境较好,基础条件具备。择优选择一批党政重视、基础较好、工作靠前、支持力度大的县(市、区),同时选择一批工作基础扎实、存在服务需求、服务基础较为薄弱的县(市、区)进行扶持,重点向产粮大县、生猪调出大县等倾斜;县域内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数应满足要求:平原地区、丘陵地区10万亩次,盆周山区4万亩次,39个欠发达县域、川西北牧区县面积不作要求。
(二)发展思路清晰,具有实践经验。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科学规划布局区域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有较清晰的工作推进思路,服务保障支持措施到位可行。申报整县推进试点的县(市、区),在2021—2024年曾实施过中央农业生产托管项目,项目开展有序、管理规范。区域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承担主体应已纳入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
(三)服务体系健全,主体多元发展。县域内县乡村三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已建立并有序运行。县域内已培育一批管理规范、经营效益良好、口碑良好的服务主体。申报整县推进试点的县(市、区),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根据当地实际,认真编制项目申报方案(模板见附件)。
(二)做好项目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核,于5月10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通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专项管理数据平台(正式推荐盖章文件一并上传)统一报送农业农村厅,逾期不予受理。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确定项目单位。
(三)加强资金监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求见《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4﹞465号),
本项目与同一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地块不得重复;严格补助资金用途,对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全省通报,次年度不再安排项目资金支持。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紧盯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各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
附件:XXX市(州)XXX县(市、区)XXX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模板)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4月X日
(联系人:农业农村厅黄涛,028-85505539;李浠萌,028-62132957;财政厅王成韬,028-86653470)